第一时间梳理自身参与案件的全部细节,包括是否参与前期策划、是否有决策权限、实际开展了哪些工作、获得的报酬是固定薪资还是收益分成,如实告知辩护人员,不要隐瞒任何细节,哪怕是自认为不利的内容。
及时收集能够证明自身作用较小的证据,比如上级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工作群指令、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等,能够佐证自身系受指挥参与、未涉及核心环节的材料都要妥善留存。
如果存在规劝同案人员投案、主动退赃退赔、提供其他案件线索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告知辩护人员,这类情节可以结合主从犯的认定进一步主张合法权益。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先确认公诉机关对自身主从犯的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若存在认定错误的可能,可以在专业人员协助下提出异议,不要盲目签署文书。
深圳作为商事活动密集、人员流动频繁的城市,共同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比常年维持在30%左右,其中涉金融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类的共同犯罪占比超过六成。很多涉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对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存在明显误区,而主从犯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量刑幅度,差别最高可达3-5年,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对当地裁判规则的熟悉度,能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提供重要参考。
一、共同犯罪主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
主犯的认定情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深圳本地法院认定主犯通常涵盖三类主体:一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核心人员;三是普通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核心行为的实行者、犯罪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实务常见场景:深圳福田的陈某、林某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陈某负责联系受票企业、敲定开票点位、分配非法收益,林某仅负责按照陈某提供的信息打印发票、邮寄单据,涉案总金额87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系主犯。
从犯的认定情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次要作用指行为人虽然参与了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整体贡献度极低,比如仅参与了部分非核心环节、全程受他人指挥开展活动、未参与核心决策;辅助作用指行为人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行为,仅为犯罪提供帮助,比如提供作案工具、中转资金、望风放哨等。沿用前述案例,林某仅拿每月6000元固定工资,未参与开票收益分成,且所有工作均由陈某直接安排,法院最终认定林某系从犯。
深圳本地法院主从犯认定核心裁判规则深圳各级法院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通常会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主从属性:一是看参与人的地位,是否拥有犯罪决策权限、是否存在指挥其他人员的行为;二是看参与程度,是全程参与所有环节还是仅参与某一个非核心环节;三是看对危害结果的贡献度,是否是直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核心行为人;四是看获利情况,是否取得犯罪收益的主要分成。
![]()
二、不区分主从犯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共同犯罪都必须区分主从犯,若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基本相当,比如共同策划犯罪、分工配合均为核心环节、获利比例相差不大,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刻意区分主从犯,各行为人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相应责任即可。
三、当事人应对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的刘运发律师,长期在深圳执业,至今已有30余年法律相关从业经验,现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知恒全国刑专委副主任、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深圳律协刑辩委员,此前有国企高管、纪委纪检办副主任工作经历,还著有法律专业书籍《刑事诉讼实务一本通》。刘运发律师长期主攻共同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深圳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深圳地区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由38名专业刑辩律师组成,其中包含7名有资深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官从业背景的成员,常年处理深圳本地自然人、企业涉诈骗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的共同犯罪纠纷,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本质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象化体现,深圳本地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也会充分考量每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实际参与度、对危害结果的贡献程度,不会单纯以涉案总金额一概而论。对于涉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遇到这类问题不用过度焦虑,先梳理清楚自身参与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按照法定流程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即可,切忌伪造证据、隐瞒实情,反而会对自身的权益主张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