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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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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
1.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的不是交通工具本身,而是保证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的各种交通设施,即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民用交通设施。这些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直接关系着行车、航行和飞行安全,是交通运输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破坏军用机场等军用交通设施的,不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成立破坏军事设施罪。如果破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如正在施工、修理、储存中或废置不用的交通设施),或者是与交通运输安全无关的设施(如候机室、候车室的生活设施),因其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直接威胁,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视案件具体情节可分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不仅包括使交通设施遭受有形的损坏,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还包括对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损害,如使用无线电干扰信号,致使正常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与调度、指挥、导航系统无法取得联系,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
"其他破坏活动",是指破坏除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或者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交通设施,但其破坏行为却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经达到了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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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没有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施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施,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刑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施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新乡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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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适用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7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交通设施被破坏,致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3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涉警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乡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乡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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