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办法》规定: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实际在外天数累计满180天,准予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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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针对上述免税优惠政策,行为人以船员自用名义采购免税卷烟,在船舶进入我国港期间,不经申报将涉案免税卷烟偷运进境后销售牟利。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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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陈某利用其在厦门港区工作便利,与李某(已判决)通谋,使用林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向李某支付用于购买日本香烟的货款,由李某安排“防城轮”船长许某(已判决)、“林查班轮”船长吕某(已判决)以船员自用名义采购免税卷烟。在船舶返航靠泊厦门港期间,许某、吕某安排船员将上述未经申报进口的卷烟私自交给陈某。尔后,陈某将上述卷烟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海关计核,上述走私卷烟共计2,450条,偷逃应缴税额1,836,833.84元。
2023年8月14日,侦查机关对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6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旁的船员之家将陈某抓获归案。到案之初,陈某对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侦查结束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法院预缴罚金1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陈某与他人共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购买的卷烟偷运入境并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18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陈某与李某、林某等涉案人员分担。
考虑到陈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陈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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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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