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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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向银行办理贷款时,厚厚的借款合同里面藏有大量格式条款,部分合同设置特殊利率调整规则,一旦出现逾期,利息、罚息会大幅飙升。很多借款人签字时并未仔细阅读,发生逾期后才发现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远高于当初预期。
那么,如果银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有权依格式条款计算逾期利率吗?
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银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无权依照格式条款计算逾期利率。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贷款人负有全面披露借款利率的义务,保障借款合同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金融机构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
本案中,贷款人通过适用调整利率条款,主张借款人逾期后利率由年利率6.9%先调整为年利率15.4%,再上浮50%,据此得出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3.10%,达到正常借款利率的三倍有余,并主张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上述调整利率条款未予加粗提示,该条款无论是在显著性方面,还是在与借款利率条款、逾期利率条款的整体性、连贯性方面,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
故法院对某银行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年利率6.9%的利息、年利率10.35%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损失,并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但对某银行依据合同调整利率条款,主张按照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23.10%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及相应部分律师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格式条款由提供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并未和对方充分协商。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对于免除、减轻己方责任,或者加重借款人责任、限制借款人主要权利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何为“合理提示”?司法实践中通常看是否采用加粗、加黑、下划线、弹窗单独确认等方式。仅仅把文字混杂在密密麻麻合同文本之中,不足以完成提示义务。
法律后果: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该利率调整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不对借款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银行不能引用该条来计算息费,并非直接认定条款无效,而是视为双方没有就此达成合意。
周军律师提醒,银行起诉索要高额罚息、复利,如果高额息费来源于隐藏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银行没有加粗、单独提示,借款人可以直接抗辩该条款不对自己生效,请求法院按照合法合理标准重新核算利息、罚息。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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