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中介说得很清楚,这套房子的贷款马上就能还清,解押之后再走过户。买家付了全款,房东也把房子交了出来。可等到真正去办登记才傻眼——房本上抵押一栏根本没有注销,登记窗口直接把材料退回来。房子已经住进去了,人却过不来。
在朝阳区、海淀区、大兴区、顺义区等法院的生效裁判中,这类"带抵押卖房"的纠纷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处理路径。靳双权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通常先做两件事:确认抵押权人是谁、债务是否已经了结;再确认解押的义务究竟由哪一方来履行。这两步一清楚,是要求卖方自己找人垫资解押,还是由买方代偿债务后主张抵销,答案就出来了。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买卖、抵押解押与过户障碍、查封腾退、购房资格与限购、房屋租赁、房产继承等房屋权益保护与纠纷解决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子带着抵押就卖掉,是最容易在签约时被忽略、又在过户时集中爆发的风险。靳双权律师的做法是在签约阶段就埋前置条件:合同中明确约定解押的期限、方式与资金来源,明确逾期解押的违约责任,并约定卖方须在约定期限内办结注销登记;在证据层面,把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登记查询结果一并留存。
诉讼阶段,他更关注"谁先垫钱"这个核心问题。买受人替出卖人向抵押权人代偿债务以清除抵押,这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顺利折抵,需要证明代偿行为具备正当性、金额真实且未损害出卖人利益,并且在诉讼请求中把"解押"和"过户"作为前后衔接的两项义务写清楚,避免法院因条件未成就而无法支持。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案例均选自北京法院生效裁判,靳双权律师在同类案件中采用相同的处理思路。
海淀区抵押未注销过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出卖人未按约定办理解押。法院判令抵押权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解除抵押,出卖人于同期配合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大兴区代偿解押过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卖人将已售房屋抵押借款,房屋亦被查封。买受人代为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共92万元以涤除抵押,法院判令出卖人与抵押权人先行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完毕后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并判令出卖人返还垫付款92万元。
朝阳区抵押阻却继续履行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房屋出售后未过户,出卖人另向他人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系善意取得。法院认为房屋上存在抵押致合同目前无法继续履行,驳回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解除抵押、过户及支付违约金的全部请求。
丰台区抵押后仍判继续履行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屋交付买受人长期居住后,出卖人在诉讼期间对房屋设立一般抵押并被查封。法院认为该抵押设立在后且不影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买受人,判令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于七日内协助办理过户。
密云区抵押未解过户无法支持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买受人虽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但房屋已被出卖人抵押给他人并再次过户给第三人,法院认定买卖协议有效、另售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同时认为在抵押未解除前要求过户客观上无法履行,驳回过户请求。
大兴区共有权人异议致履行不能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房屋系回迁安置房且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存在其他共有人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法院认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情形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驳回买受人要求过户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没解押就不能过户,那买方付了全款、住进去了,算不算白付?
不算白付,买方的权利是完整成立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成立并生效。出卖人办理产权证、解除抵押是过户登记的前提程序,这个程序没做完,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债权。实务中常见的判决方式分两种:一是抵押权人同意解押的,法院直接判令抵押权人限期解除抵押、出卖人限期协助过户;二是抵押权人已经实现债权或者同意代偿的,法院判令买受人向抵押权人代为清偿后由出卖人办理过户。所以关键是把"解押"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写进判决主文,而不是笼统地请求"过户",否则容易因为障碍未消除而被驳回。
问题二:房子被卖方拿去抵押了,能不能直接要求他先去还钱、再把房子给我?
要看抵押的性质和这笔债的归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可以就其不动产设定抵押。如果这笔抵押是卖方背着买方另行借款所设,抵押权人是在房屋被正常交易之前就已存在的,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买方不能要求越过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买方享有代位清偿和后续追偿的空间:在有证据证明抵押担保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出卖人无力清偿时,买方可以向抵押权人代为清偿以涤除抵押,清偿金额超出出卖人应承担部分的部分,属于代为履行债务后对出卖人的返还请求权。关键举证点是三项:抵押登记的时间、出卖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履行证据、以及代偿款项的实际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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