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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一则征求意见通知,事关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
依据《住房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住房租赁安全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漳州市住建局牵头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1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房地产交易管理科。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大众:
为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规范全市住房租赁活动,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住房租赁安全隐患,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明确租赁住房租住标准、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赁住房出租标准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单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改造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一)合同备案与居住信息登记。出租人(含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载明房屋租赁用途,如实采集、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二)经营主体房源发布管理。经营主体(含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前,应当完成房源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定禁止出租的房源;房源已出租成交或委托终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源信息下架。
(三)网络平台信息审核管理。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核验房源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核验材料,不得为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房源发布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房源信息巡查,发现违法违规房源信息的,及时下架处置、留存记录,并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
(四)租赁合同与资金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应当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得违规开展租金代收代付、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行为,防范租赁资金风险。
三、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市级统筹、横向协同。市住建局负责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非居住空间提供居住经纪服务、为不符合租住标准住房提供经纪服务、违规代收代付租金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人员信息登记、治安管理,排查整治出租房屋治安隐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各县(区)城管部门依职权查处违法建设及违规装修行为 。市委网信办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意见,依法配合处置属地网上违规房源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住房租赁领域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市场经营违法行为。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协同共治。
(二)属地主抓、纵向贯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住建部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街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乡镇(街道)依托网格化管理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采集核验房屋、居住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各类风险线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开展出租房屋日常巡查,发现违规隔断、改变房屋结构、违规出租等情形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住建、城管等部门报送线索,实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旅馆业客房及民宿等经营性质的住房租赁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0日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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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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