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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泊屿:引入英美“陪审团”,会让中国司法更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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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刘泊屿】

这两日浏览新闻,在风闻社区《自家卧室装监控拍下丈夫与多人有性关系,铁证却被法院不予采信,到底该怎么取证?》的帖子下,看到一条评论,提议中国法庭应该引入“陪审团”,以期改善一些“问题”。


这个话题在法学界一度非常热门,十余年前常能看到相关讨论和文章。在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对这一话题的直接讨论少了,研究更多进入了另一个层面。

今天有空,不妨也聊聊这一老话题:为什么中国没有采用英美式陪审团?

这问题的另一种表述或是:如果将英美式陪审团引入中国,司法会因此变得更加公正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看看不同制度形成的历史,也需要了解陪审团在现实中究竟如何运转。

中国为什么没有英美式陪审团

如前文提到,当下中国其实有自己的陪审制度,只是与英美国家所实行的独立陪审团有很大区别。

按照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普通公民可以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加部分第一审案件的审理。

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七人合议庭中,则由三名职业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陪审员对事实认定享有表决权,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这种安排赋予了普通公民真实的裁判权。特别是在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人数超过职业法官,理论上可以通过多数意见影响事实认定的结果。

与之相比,美国联邦重罪刑事审判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职业法官主持庭审、解释法律、处理证据资格等程序问题,陪审团则根据庭审中依法呈现的证据,独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法官不参加陪审团的事实评议。

不同的审判组织方式,背后是不同的历史和制度观念。

陪审团的前身,通常认为是中世纪英格兰王室巡回法庭中的调查程序:王室法官抵达一地,传唤了解案情的12名邻人宣誓陈述他们所知的事实。这一程序最初是行政性的,为国王摸清地方情况、固定权属。

此后数百年,它在多重竞争中缓慢变形:王权用它绕开贵族控制的法庭,贵族又反过来用它抵御王权的任意追诉;普通法法院与教会法院争夺管辖权,陪审裁决机制成为普通法的看家工具……

在普通法传统、地方自治、限制国家权力的历史的多重因素作用下,英美陪审团逐渐演变成今天这般模样,成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道程序屏障,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一道来自社会内部的检验。


19世纪英国的陪审团

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则有另一条历史脉络。

中国自秦汉以来,“法官”就是行政官僚体系的一环:县令既管税收治安,也管听讼断狱,裁判从来都是治理术的一部分,而不是一项独立职业。这深刻影响了裁判权的组织方式——同一官署、同一名官员,既认定事实也适用法律,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从未成为制度需求。

至于对抗官府任意裁断的制度设计,也是存在的,只是表现为另一种制衡结构,即审级复核、上级衙门监督、御史监察。清末以降引入近代司法制度时,选择的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结构,重要原因即在于这套结构与既有的官僚化裁判传统兼容性较高。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为了团结更多基层民众,出现了人民参与审判的制度实践,比如“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受到苏联司法模式的影响,并进一步与群众路线、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理念结合起来。

总的来看,它的基本思路,不是在职业法官之外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事实裁判机构,而是通过普通公民进入合议庭,使司法能够吸收社会经验、反映群众意见。技术层面,职业法官在事实调查、证据评价和法律适用中依旧承担着核心职责。

发展至今,中国司法体系已经围绕职业法官和合议庭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机制。从证据审查、庭审组织,到裁判文书制作、上诉审查和司法责任分配,都有相互衔接的规则。

因此,引入英美式陪审团,涉及的远不止审判席上增加多少人。它会改变事实认定的方式,也会牵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其他环节。

普通人的判断,究竟有多可靠

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朴素的出发点:法律问题固然需要专业知识,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往往也离不开一般人的生活经验。

一名证人的说法是否可信,一个人在特定情境下的举止是否合乎常理,这些问题很难仅靠熟悉法律条文来解决。而且,职业法官长期接触相似案件,确实也可能形成某些固定的判断习惯。

而普通人来自不同职业和生活环境,或许能够注意到专业法官容易忽略的细节。比如,一起房屋装修纠纷,双方争执墙面裂缝究竟由施工不当还是房屋沉降引起;再比如,医疗损害案件里,提交的病历记录可能存在输液速度与医嘱不符、某次生命体征记录明显缺失等线索……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陪审员的参与,可能能为事实认定提供有益的视角、补上专业盲区。

不过,生活经验能够帮助人们理解事实,也可能把个人偏见带进法庭。

人们往往更容易相信与自己背景相近的人,对陌生群体却可能抱有某种不自觉的成见。性别、种族、职业、收入、教育程度,甚至说话方式和衣着,都可能影响对一个人的印象。而陪审团并不能自动消除这些偏见。

2012年,《经济学季刊》发表的一项研究,对美国佛罗里达州2000年至2010年的重罪陪审团审判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当候选陪审员全部为白人时,黑人被告的定罪率相对于白人被告高出约16个百分点;当候选陪审员中至少有一名黑人时,这种定罪率差距在研究样本中消失了。

这项研究清晰地表明,在法律条文和证明标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陪审团的人员构成也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看一个更具体的例子:美国的弗劳尔斯案(Flowers v. Mississippi)。

黑人被告柯蒂斯·弗劳尔斯先后经历六次审判。在这些审判中,检方累计利用无因回避权,排除了42名可被其排除的黑人候选陪审员中的41人。20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第六次审判中的陪审员排除行为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撤销了相关定罪裁决。



文本摘自“弗劳尔斯诉密西西比州案”判决意见书

陪审团制度原本希望让普通公民参与司法,可谁能坐上陪审席,本身就可能成为控辩双方争夺的重要问题。拥有更多诉讼资源的一方,也可能更有能力研究候选陪审员的背景、心理和倾向。

此外,普通陪审员也难以完全摆脱外部环境的影响。

重大案件往往伴随着媒体报道和社会议论。对那些引起公众强烈愤怒的犯罪,陪审员可能还未进入法庭,便已经形成了某种道德判断。

职业法官至少接受过长期训练,知道应当努力区分证据与舆论。普通陪审员则需要在短时间内学会克制那些日常生活中十分自然的情绪反应。



评论区里对引入“陪审团”提法的两条回复,也提到了这点

有时,压力还会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出现。

2024年,美国明尼苏达州一宗涉及公共资金诈骗的重大案件中,有人试图以12万美元贿赂陪审员,换取无罪裁决。陪审员报告了这一企图,相关人员随后受到刑事追究。

这样的案件属于特殊情形,但说明一个现实问题:当普通公民掌握实质裁判权时,他们也可能成为外部力量影响司法的目标。如何保护陪审员不受威胁、收买和舆论干扰,便成为陪审团制度必须面对的难题。


是否“容易被收买”,需要更多数据支撑;不过,被收买的风险,这是客观存在的。

还有一种风险不那么引人注目,但同样重要。

在美国传统刑事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员通常无须像职业法官那样,对有罪或无罪的事实裁断作出详细书面论证。12个人从法庭旁边的小屋走出来,法庭问陪审团主席:这是你们12个人一致的意见吗?主席答:是。法槌落下,程序结束。

这有助于保护陪审团独立评议,但外界难以知道,一项裁决究竟建立在何种事实推理之上。即使裁决受到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想要查明并不容易。

由此看来,陪审团确实为司法带来了另一种判断力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人们可以期待普通公民的独立思考,却不能因此认定普通人的判断天然可靠。

算账是基操

“改稻为桑”,四个字,说出来只要一秒钟,背后是复杂的利益博弈、社会民生,46集都只能算个大概。引入“陪审团”,摆脱制度惯性同样非易事,运行成本也不是一两页纸就能算清的。

电影里的12个人,只需走进一间房间,完成讨论,然后宣布结果。现实中的陪审团形成过程则繁复得多。

法院需要征召候选陪审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遴选。控辩双方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法官需要处理相关争议。为了防止陪审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职,一些案件还会安排候补陪审员。

进入庭审阶段,陪审员需要按时出席。法院可能承担出勤补助、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对于社会高度关注、存在干扰风险的案件,还可能采取隔离和安全保护措施。

这些安排都是为了保证陪审团能够独立、稳定地完成审判,却也意味着持续的财政支出。

美国联邦法院编制的2027财年预算资料,列出了2025财年的实际数据。在这一财年,联邦法院用于审判陪审员的直接义务开支约为3111.7万美元,全年陪审团庭审日数合计12307天。将全年费用除以庭审日数,平均每个陪审团庭审日约为2528美元。


图表出自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官方提供的陪审员和委员费用预算文档

这里需要说明,这是一种按庭审日分摊的年度费用指标,包括陪审员出勤、征召筛选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不等于12名正式陪审员每天直接领取的报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庭设施等成本,也没有全部包含在其中。

按美国联邦法院现行规定,陪审员出庭的基本补助为每人每天50美元,服务超过一定天数后可以适当提高,并可以报销符合条件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若12名陪审员参加一天庭审,仅基本出勤补助就需要600美元。实际开支还会随着候选陪审员数量、候补人员和案件持续时间增加。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这笔费用会变得非常可观。

1995年的辛普森案,是美国陪审团审判史上最著名的案件之一。根据《洛杉矶时报》当年援引的洛杉矶县审计报告,该县为此案承担的净费用约为903.9万美元,其中仅陪审团隔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便达到304.1万美元,约占该案总支出的三分之一。这笔隔离费用涉及陪审员住宿、生活安排及安全保障等。

辛普森案当然属于极端案例。它持续时间漫长,媒体关注程度也远超一般刑事案件。不能拿这一数字衡量普通陪审团审判的成本。但它说明,陪审团审判一旦涉及长期隔离、严密安保和持续数月的庭审,其费用可能迅速增长,达到令人吃惊的程度。

成本也不仅体现在财政账目上。

一名建筑工人被征召参加陪审,可能意味着当天无法施工;医生参加陪审,可能需要重新安排门诊;小企业主长时间离开经营岗位,也可能蒙受损失。即使法院支付一定补助,这些时间和劳动损失仍难以得到完全补偿。

美国联邦法律禁止雇主因员工履行联邦陪审义务而实施非法解雇或报复,但并不普遍要求私人雇主在陪审期间照常支付工资。对于收入稳定、工作时间灵活的人来说,参加陪审也许只需要调整日程;对于依赖日薪收入、需要照顾家庭的人,这项公民义务可能带来相当现实的经济压力。

这还会影响陪审团的社会代表性。如果参加陪审的经济负担过高,最后能够长期履行陪审义务的人,可能更集中于某些收入和职业群体。为了使不同社会阶层都能参与,就需要建立更合理的补偿、豁免和雇佣保护机制——公平的遴选制度,同样需要金钱维持。

此外,陪审团审判通常要求相对充分的庭审程序。证据需要在法庭上依法展示,证人可能需要接受询问,控辩双方需要围绕事实问题展开更充分的争论。这些程序有助于查明事实,却也可能延长审判时间。倘若陪审团无法达成法律要求的裁决,案件可能陷入审判无效的局面,随后重新审判。已经投入的大量时间和资源,便需要再次投入。

美国量刑委员会2025财年报告显示,在其统计的联邦刑事量刑案件中,约98%以认罪答辩方式解决,真正进入审判的只占很小比例。

这一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辩诉交易机制、量刑规则、诉讼策略以及审判风险,不能简单归结于陪审团费用。但它至少反映出,美国刑事司法在日常运行中,也高度依赖庭审之外的案件解决机制。陪审团虽然拥有重要的制度地位,大多数刑事案件却不会走完一次完整的陪审团审判。毕竟,保留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与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实际接受陪审团审判,在资源需求上存在很大差别。

那么,如果中国引进陪审团,账该怎么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00余万件。假设将来只对其中约十分之一的案件采用12人独立陪审团,每年也会有大约十万件案件需要重新配置审判资源。

本文作一个简单的情景测算,囫囵算个大概。(给出的金额仅是为了便于计算而做的假设)

假设每件案件配备12名正式陪审员、两名候补陪审员,庭审持续一天;遴选阶段需要30名候选公民各到庭一天。再假设每人每天给予200元出勤补助,另安排平均100元交通、餐饮预算。按照这些条件,单案陪审员相关费用约为1.32万元,每年试行10万件,就是13.2亿元支出。


假设的这些支出,还只是全部费用的一部分 作者制图

这笔钱还只涵盖假设中的出勤、交通和餐饮预算。而法院还需要组织征召、遴选和管理,改造部分法庭和评议场所。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和律师可能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对于复杂或敏感案件,食宿、安全保护和候补人员的成本还可能继续增加。

更大的影响发生在社会生活中。整个社会为此占用的劳动时间真实存在,如今双休都还不是百分百实行,再让老板放员工一天假参加不直接产生经营收益的陪审义务……可能不扣工资,老板觉得亏;扣工资,员工又不乐意了。


Reddit上一个网友分享自己的一次陪审员经历,谈道:“我实际上是被迫花钱去做陪审团,而且这还不算潜在的失去的工资或时间。”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甚至是紧张的。假如每年增加数十亿元支出,究竟应当用来扩大陪审团审判,还是用来完善法律援助、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改善证据鉴定制度、增加基层法院人员,或者强化证人出庭和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不同的投入方式,都可能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怎样分配更有效,需要经验数据和长期评估。

司法公正,自然不能完全用金钱衡量;但我们不是生活在没有阻力的真空环境里,改革无法绕过预算。

事实上,中国立法者早已考虑过这类问题。在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过程中,七人合议庭的选择便与成本和效率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时指出,九人及以上合议庭会涉及现有法庭设施的大规模改造,也会显著增加陪审成本。七人合议庭可以使普通陪审员在人数上超过职业法官,同时又较容易利用现有审判设施。

这一选择反映了制度设计中的现实考量:中国希望扩大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范围,也需要使这种参与能够在现有司法资源条件下持续运行。

中国自己的陪审实践,进行得怎样?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内法学界一直有相当丰富的讨论。

长期以来,一种常见批评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2015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在《法学家》发表《人民陪审制度:实证分析与制度重构》,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当时的人民陪审实践中,存在“陪审专业户”、陪审员难以充分参与实质性评议等问题。

这些现象既与陪审员的专业知识、时间安排有关,也与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追求便利和效率的倾向有关。

2016年,刘方勇、廖永安在《法学家》发表的县域实证研究,也指出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参与程度不足、陪审员角色趋于法官化等问题。

这两项研究都完成于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之前,不能直接用来描述今天全国法院的状况。不过,它们提出的难题仍值得重视。

法律虽然赋予陪审员独立表决权,但当案件由职业法官组织审理、证据主要通过书面卷宗呈现时,缺乏专业训练的陪审员可能倾向于信任法官已经形成的判断。有时,这种信任是合理的。毕竟,法律专业知识确实重要。但如果陪审员长期难以提出不同意见,制度希望吸收的社会经验就可能逐渐失去分量。

近年来的研究也提供了另一种观察。

2023年,王翔、于晓虹在《法学家》发表《人民陪审员参审效能的实证分析——基于36万余份刑事判决书的司法大数据考察》。研究者结合大量刑事裁判文书和田野调查发现,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与裁判结果存在系统性联系,参与陪审的案件在研究模型中表现出更加宽缓的裁判倾向。不同的法官与陪审员组合方式,也会影响案件结果。

这意味着,即使一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很少发言,也不能轻易断定他们毫无影响。合议庭内部的判断过程往往比较复杂。一名陪审员可能不善于表达,却仍然能够通过讨论、询问或者表决影响最终结果。

当然,裁判更加宽缓,并不等于更加公正。该研究的发现也不能直接推广到所有地区和全部案件。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理由,使我们在评价现行人民陪审制度时更加谨慎。制度运行中确实存在流于形式的风险,同时也有证据表明,普通公民的参与可能真实地改变裁判结果。

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哪些案件更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

2023年,禹得水在《法学家》发表研究指出,七人合议庭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比例仍然较低,且多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控辩双方主动申请的情况较少。他主张重新审视“社会影响重大”这一适用标准,并考虑让死刑案件、被告人不认罪且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的重大刑事案件,更明确地进入七人合议庭适用范围。

这一建议有其现实针对性。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未必就是事实争议最大的案件。有些案件没有引起媒体关注,却可能决定被告人未来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自由。如果陪审制度希望发挥防止错误定罪的作用,那么案件的刑罚严重程度、证据争议和被告人的认罪情况,都应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会议披露,自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案件约1500万件,其中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约4.3万件。这些数字显示,中国的公民参与审判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如此广泛的实践,也为下一步制度改进积累了经验。


央视新闻2025年2月报道

结语

现代社会越来越依赖专业分工。医生决定治疗方案,工程师判断建筑安全,法官依据法律裁决纠纷。高度复杂的社会需要专业知识,司法当然也不能例外。

但司法又有其特殊之处。法院处理的案件往往涉及个人的财产、名誉、自由,有时甚至是生命。司法裁判需要满足法律上的证明要求,还需要经得起社会对程序公正的审视。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能够为这种审视提供一种制度化渠道。

问题在于,人们常常对陪审团寄予过高的期待。

普通陪审员可以带来不同的社会经验,也可能受到偏见、舆论和个人经历的影响。究竟应当给予普通公民多大的裁判权,需要考虑案件类型、诉讼程序、审判资源以及其他制度保障。


电影《十二怒汉》里,除了8号陪审员之外,其他人觉得犯罪事实清晰,还没有开始讨论就认定了少年有罪。电影结局是美好的,而现实中能有几个8号如此坚持、力挽狂澜?

中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职业审判和公民参与之间选择了一种合作模式。它并不完美,却已经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

未来是否需要在某些案件中赋予普通公民更强的独立事实判断权,值得继续探索。英美陪审团的一些制度经验,仍可以成为研究和借鉴的对象,只是任何借鉴都应当保持审慎。

司法制度的发展,很少依靠某一项单独的改革完成。许多看似细小的程序改善,经过长期积累,也可能深刻影响司法质量。

回到开头评论区里的互动。虽然我对一些观点持不同看法,但还是乐于见到相关讨论的。毕竟,面对一个可能决定他人命运的判断,再多一点谨慎,总是好的,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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