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为了“降低”成本,行为人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指使外商制作虚假低价单证,以此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货物。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则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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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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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杨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至2022年9月,杨某在进口长吐、削口茧等废丝的过程中,明知相关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仍指使外商制作虚假低价单证,并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货物。
经洋山海关计核,杨某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89票,从中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984,179.67元。
2023年7月26日,侦查人员至杨某住所将其抓获归案。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1日,杨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杨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1,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杨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杨某与涉案外商分担。
考虑到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杨某自侦查阶段起即自愿认罪认罚;杨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杨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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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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