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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真实、准确,依法严惩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红线意识,压实第三方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近日,该局将近期查处的四起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大连市金普新区某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州区的某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阅该公司检车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6年3月29日对车牌号为辽B6***6的双排气管车辆采用双怠速法开展排放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规定,对车辆两根排气管分别取样测量,违规采用单管单侧检测方式完成检验,并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发现: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曾于2024年4月17日对车牌号为辽B9***L的四驱车辆按照检测规范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该车辆具备加载减速法检验条件;该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对同一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时,未开展加载减速法测试,擅自将检验方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检验方法要求。
大连市普兰店区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普兰店区的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大连市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数据,查实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一是2025年5月9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辽B4***D的轻型柴油货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期间,车辆存在冒黑烟现象,检验人员未依规排查处置,为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二是2025年5月26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辽BZ***3的轻型柴油货车开展排放检验时,通过调低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违规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三是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辽B0***6的汽油车开展排放检验,报告“OBD检测结果信息”栏填报的CAL ID编码6012767GHIJK569A,为移动源平台上公布的“网红码”,并非该受检车辆OBD系统真实读取数据;四是2025年10月16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辽B5***H的汽油车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按规定应当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但其在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检验方法,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大连市普兰店区某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普兰店区的某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大连市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数据,查实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一是2025年3月27日、5月8日,该公司分别对车牌号为辽BW***1、辽BW***7的两辆轻型柴油货车开展排放检验,两车检验过程中均存在冒黑烟现象,依法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该公司违规为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二是2025年11月5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辽BW***F的轻型柴油货车开展排放检验时,采用调低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违规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4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对上述4家涉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应条款同步废止。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此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更为系统、严格的规定,实行“双罚制”,在处罚机构的同时,同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增设罚款、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进一步压实机动车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与从业人员执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案件启示
本次通报的四起典型案例,涵盖擅自改变检验方法、篡改车辆额定功率等检测参数、放任存在冒黑烟现象车辆通过检验、使用OBD“网红码”出具合格报告等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情形,暴露出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质量管控机制缺失、从业人员履职不严等突出问题。检验造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机动车污染防控监管体系,扰乱机动车检测行业秩序,影响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成效。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深刻汲取上述案例教训,强化行业自律红线意识,严格恪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全面规范检验全流程操作,坚决杜绝各类弄虚作假、违规检验行为。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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