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领取案款手续的公告
(2026年9期)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强责令退赔一案,被害人黄国裕有退赔款在本院,因被害人未能取得联系,故未至本院领取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发出公告,请被害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 公告。
附:相关案件及 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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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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