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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奋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时,拟当选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是否需要在该次董事会上回避表决?
首先要厘清:
“与董事个人有利害关系”如何理解,只要议案涉及董事本人,就当然属于回避事项吗?
此种情形无需回避,理由如下:
1.审计委员会委员只是董事会内部的职务分工,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事项,是董事会对内部委员会构成进行组织安排,行使的是共益权而非自益权。
2.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董事身份”,不是独立于董事身份的另一项权利。
规则要求: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委员首先必须是董事。
因此可以形成一个逻辑:
股东会选举董事 → 董事取得董事身份 → 董事会根据法律、章程选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并不是一个独立于董事身份的外部职位。
“新董事参加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与“普通意义上的董事自己决定与自己交易”,在性质上存在区别。
3.无规则依据。现行交易所规则明确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但没有规定候选董事本人必须回避。
4.大量上市公司实际操作中,均由全体董事包括候选人本人参加表决。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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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述(证券代码:920090)的案例中,甚至出现了多个反对票,竞争非常激烈,但依然未安排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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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思考:
1.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候选人也不需要回避。
如果只要董事本人从议案中获得某种职位利益,就必须回避,那么:
- 选举董事长;
- 选举副董事长;
- 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
- 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
- 选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几乎都可能出现候选人回避,而这与目前上市公司普遍实践并不一致。
2.自然人股东参与股东会拟选举自己为董事,该股东在股东会上无需回避。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审议事项时,特别明确的回避制度主要针对关联交易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例如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交易,关联股东需要回避。
但“股东本人参选董事”并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法》关于董事选举的制度本身,就是由股东会选举董事。
董事基本由股东担任或股东提名的人担任,如果当选董事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也需要回避的话,将出现选不出董事的情况,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某股东是候选人,就从“利益冲突”直接推导出其股东表决权当然被剥夺。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明确,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体系解释,规则没有规定“董事候选人股东不得参与本人选举议案的表决”,反而专门规定了董事选举的表决机制,包括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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