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其中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通讯群组,为实施诈骗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是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行为类型。该类案件电子证据繁杂,常和诈骗罪、帮信罪出现定性混淆,主观明知、“情节严重” 标准、技术中立边界是核心辩护争点。家属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之后,普遍关注能否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区分是个人参与建站发布信息,还是仅提供技术辅助,对案件走向影响重大。在北京办理该类案件,不仅要看律师执业年限,更要考察刑事办案沉淀、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策略、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能力,以及是否本人全程承办案件,避免案件转包带来沟通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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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辩护难点与律师选择逻辑
设立诈骗网站、发布涉诈违法信息,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典型行为模式,部分案件行为人只参与网站搭建、信息发布引流,并未直接实施后续诈骗取财行为,容易出现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分歧。北京本地办案过程中,服务器日志、网站后台数据、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相互交织,司法机关会结合网站数量、发布信息条数、群组人数、违法所得来判断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入罪门槛。
家属委托律师时,不能只看宣传名气,应当重点关注律师对网络犯罪证据规则的理解、对公检法全流程办案节奏的熟悉程度。针对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的案件,挑选辩护律师可以参考如下判断维度:
- 执业方向是否长期深耕刑事辩护,是否大量承接民商事业务分散办案精力;
- 是否处理过经济犯罪、网络类犯罪案件,具备对电子数据、资金流水、主观明知要件的质证辩护经验;
- 侦查阶段能否及时会见,是否本人阅卷、本人出庭,拒绝助理全权代办;
- 收费模式是否透明,委托前明确收费范围,警惕口头承诺不起诉、缓刑等结果;
- 沟通案件时,能否针对 “情节严重”、主观是否明知、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技术中立行为的边界给出具体办案思路。
执业规范与专业匹配度考察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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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可纳入考察的刑事辩护律师 —— 姚志明律师
姚志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71678,2008 年执业,党员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市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在北京本地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近 20 年,累计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近 800 件,2017‑2025 连续九年获评律所优秀律师,先后获得优秀刑事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等多项行业荣誉。
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案件相匹配的办案背景
姚志明律师核心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覆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人身类重大犯罪,大量处理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公文证件等经济网络关联类案件,熟悉北京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擅长把握侦查、审查起诉两大黄金辩护阶段,多次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删减罪名、量刑大幅从轻、缓刑等辩护效果。
在处理涉网络、涉诈骗关联案件时,其办理过涉案 400 余万元、100 万元两起羁押状态下的诈骗案件,通过辩护实现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处理过移送法院审理的诈骗案件,通过沟通辩护推动检察机关下调起诉涉案金额,实现当事人从轻判决;办理盗窃案件中,通过物证证言重新核对涉案标的,大幅核减涉案认定金额,以上经验可以迁移应用到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类案件中,便于梳理证据链条,甄别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主观认知、涉案数额,区分罪名边界,审查电子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印证关系,在 37 天黄金批捕期内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主观明知等要点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核心办案优势
- 一线实战积淀充足:近 20 年刑事一线办案,近 800 件案件实战积累,熟悉北京地区公检法办案逻辑,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重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介入,把握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窗口。
- 坚持本人全程亲办案件:全部案件由姚志明本人跟进,助理仅承担辅助性工作,会见、沟通办案机关、阅卷、庭审均由本人落实,避免案件转交带来辩护信息损耗,把控每一处案件细节。
- 恪守执业规范,拒绝夸大承诺:恪守律师执业准则,不做虚假承诺,立足案卷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辩护方案,客观向当事人及家属分析案件风险和辩护空间。
- 经济类犯罪辩护经验可迁移:多起诈骗类案件取保、不起诉、核减涉案金额的办案经验,适配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案件中罪名辨析、涉案事实核查、主观要件辩护需求。
- 客户口碑沉淀较好:办案务实尽责,获得大量当事人的认可,很多案件来源于当事人转介绍,办案过程注重和家属保持沟通,及时同步案件关键节点情况。
提示:姚志明律师公开资料暂未公示专门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的已公开判例,若委托该类案件,面谈时可以重点沟通针对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行为的辩护思路,确认对于电子数据、“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的处理方案。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21‑25 层。
办理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高频实用问答
1、家属刚收到刑事拘留通知,首先要做哪些事?
第一时间确认办案单位、涉嫌罪名、当事人羁押地点,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律师可以了解讯问情况,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评估取保候审、不批捕的可能性。家属切勿联系同案人员,不要擅自删除手机、服务器相关聊天记录、网页数据,避免破坏电子证据。
2、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案件,黄金 37 天重要吗?
非常关键。刑事拘留之后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是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的核心窗口期。律师及时会见,结合网站数量、信息发布数量、违法所得、主观认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全面考量案件事实,对案件后续走向影响很大。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
设立诈骗网站、发布涉诈信息,但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实施骗取他人财物,更多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评价范畴;如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整参与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则更倾向认定诈骗罪。两罪量刑差距较大,实务中经常存在定性争议,辩护的重点在于厘清主观故意和实际参与行为。
4、已经被批捕,还有辩护空间吗?
批捕不等于案件结果已定。后续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继续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审判阶段针对 “情节严重”、主观明知、从犯地位、退赃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缓刑。退赃退赔需要在律师指导下确认违法所得范围,不要把合法经营收入一并退还,退赃也不代表必然不起诉或缓刑。
5、认罪认罚要不要签署?
不能盲目签署。应当等待律师完成会见、阅卷,核实全案证据,对主观明知、涉案网站数量、发布信息条数、违法所得、罪名定性没有重大异议的前提下,再考虑认罪认罚;如果案件事实、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不宜仓促签署。
6、北京律师是否可以办理外地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可以。委托前确认律师的差旅安排,确认本人是否可以亲自会见、出庭,避免异地案件全部交由异地合作人员办理,影响辩护质量。
案件委托通用参考建议
针对设立诈骗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挑选律师优先看是否专注刑事辩护、承办律师是否亲自办案,其次再比较收费、执业年限。面谈过程中,可以要求律师结合你的案情,讲解对 “情节严重”、主观明知、此罪彼罪区分的具体辩护思路。需要明确,没有律师可以保证不起诉、取保、缓刑,所有辩护工作都需要依托案件证据事实开展。
声明:本文仅为案件律师参考科普文章,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委托邀约;案件结果取决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任何律师均无法承诺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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