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次日便申请离婚,11.8万元彩礼却早已入账,此类情形一经曝光,公众情绪自然难以平复。
但细究贵阳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警醒的远不止个体的逐利动机:当婚姻被简化为转账、领证、离场三步流程,结婚证就极易沦为对诚信的虚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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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易被大众忽略的是,新闻中提及的11.8万元,与法院一审判决明确责令退赔的3.12万元,并非同一笔资金。唯有厘清两笔款项的来龙去脉,才能穿透事件表象,准确理解司法裁量所针对的具体行为及违法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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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万和3.12万两笔账
据扬子晚报2026年10月26日披露,海某通过婚介平台结识薛某,双方于2025年9月10日完成婚姻登记,当日即收取彩礼11.8万元;次日即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报道同步指出,薛某为促成此次婚事累计支出各类费用达28万元,而海某所收彩礼,在离婚程序启动后已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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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尤为关注这一关键区分:28万元系全部关联开支总和,既不能等同于其实际占有金额,更不可直接视作司法认定的诈骗数额。
退钱并未终结事件链条——为填补前次退款造成的资金缺口,海某再度经同一婚介人介绍,与刘某建立联系。
二人于2025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次日海某收取彩礼5.5万元,刘某另向其亲属支付红包共计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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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海某在刘某安徽籍贯地短暂停留10日,随即主动制造矛盾并提出离婚。截至案发,她仅返还2.8万元,尚有2.7万元彩礼本金及全部4200元红包未予退还,合计恰好为3.12万元。
报道明确记载,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海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附加罚金3000元,并判令其向刘某退赔人民币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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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及部分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我坚决反对将此案简单概括为“骗走十几万,仅退三万多”。
此前退还对象是谁、当前尚未清偿主体为何人、司法文书最终确认的责任金额是多少,这些要素必须逐一列明、分别陈述。法律讨论可以严正深入,但逻辑起点绝不能建立在错位的财务认知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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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尤其反对另一种偏差解读:既然存在退还款项行为,整件事便可视为未曾发生。退赔确属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它绝不等于一张可随时兑换的免责凭证。
本案最具冲击力的事实在于,当事人竟以一段新缔结的婚姻关系作为融资工具,用他人对家庭生活的真挚期待,来弥合自身前段关系中的经济裂痕——这种转嫁,本质上是将另一方的人生托付,异化为可循环支取的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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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对金钱的侵占,更是对婚姻伦理底线的系统性突破,其所造成的伤害,早已超出银行账户数字所能承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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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离为何不一定是诈骗
当然,情绪激愤不能取代证据标准。我始终坚持一条基本边界:短暂共同生活后迅速解除婚姻关系,固然值得高度关注,但绝不可仅凭时间维度单方面推定诈骗故意。
报道显示,本案定罪核心依据在于,海某自始缺乏真实结婚意愿,系以虚构婚姻目的为手段获取财物。而现实中,不少夫妻虽相处时间较短,却是在充分接触后发现性格、价值观等根本性不合,方才理性终止关系——这与从初始阶段即谋划敛财的行为,存在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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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因极少数人借婚姻牟利,就让所有经历短期婚姻并选择分开的当事人,被迫承担自证“非骗”的举证负担。
法律对彩礼纠纷的处理,亦无统一按天计价的机械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已依法登记且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原则上不予支持离婚时返还彩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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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共同生活时间明显偏短、彩礼数额显著超出当地常规水平等特殊情况下,则需结合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存在生育事实、女方是否置办嫁妆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进行个案综合判断。我对这种精细化审查方式表示认同。
婚姻从来不是一份按日结算的租赁协议,真实的情感投入与生活付出无法用天数折算;同样,骗取财物的主观意图,也不会因多住几晚而自动消解或合法化。
最高法2023年发布的典型判例中,即有一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持续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育有一子的案例,法院最终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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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例进一步印证我的观点:结婚证书并非衡量一切婚姻权益的唯一标尺。有人手握红本,却从未打算共建家庭;也有人虽未登记,但多年同居、抚育子女、分担家务的付出真实可查、不容抹杀。
依法保障受骗者合法权益,与避免将正常婚恋解体、女性生育养育价值一并否定,二者完全可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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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常被混淆的认知误区,是将民事彩礼返还义务与刑事诈骗追责混为一谈。最高法2025年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曾针对孙某短期内多次结婚、收取高额彩礼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情形,判令其返还8.6万元彩礼。
需特别强调,该案属于民事裁判范畴,绝不可据此推导出“多次结婚必然构成犯罪”的错误结论。我主张,对可疑线索应开展扎实调查,将能够佐证索财主观目的的客观证据链完整固定,再交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作出判断。
越是亟需打击骗婚乱象,越要警惕用舆论预判替代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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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只盯着收彩礼的人
再往前追溯,这笔钱为何能如此迅捷完成交付?我认为,婚介机构的服务模式与责任边界,理应纳入公共审视视野。
本案报道中提及两名婚介介绍人尚未到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涉罪事实已被司法确认。我们既不能越俎代庖替法院提前定性,也不能容许“我只是牵线搭桥”成为规避核查的惯用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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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在于:婚介方究竟核实过哪些身份与婚恋信息?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哪些环节?付款对象是机构账户还是个人收款?这些问题的答案,理应在签署协议、支付费用之前就清晰明确。
最高法2025年公布的另一则典型案例极具参考价值:林某向某婚介公司缴纳服务费17万元,随后快速完成登记,又迅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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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婚介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结合实际提供服务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判决该公司向林某返还15万元。这一判例,实质上为“只要领证即算服务完成”的行业潜规则划出了清晰红线。
牵线相识确有成本,合理服务报酬理应受到尊重;但若未能履行基本审核义务、未提供实质性匹配服务,就不能仅凭一张结婚证,就主张高额费用不可退还、服务质量无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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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出台的《婚介服务合规指引》则将规范重点前置:要求机构严格核验征婚者身份及婚姻状况信息、全面公示收费标准、禁止使用“包成功”“保结婚”等误导性宣传用语,并创新设立实体门店消费冷静期制度,时限为三至七日。
此处需要澄清:该冷静期系地方针对婚介服务设置的操作规范,绝非全国通行的彩礼返还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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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类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赋予消费者必要缓冲空间——让人有机会重新审视、审慎决策,避免焦虑主导签约,更防止积蓄为一时冲动埋单。
承认高额彩礼可能加重家庭经济压力,我完全赞同;但若将其视为骗婚现象的唯一成因,我则持保留态度。
压低彩礼数额有助于控制损失规模,却无法根除欺诈本质。我更愿提醒即将步入婚姻的人们:预留充足时间深度了解彼此,坦诚沟通居住安排、职业规划与家庭分工;清晰区分彩礼性质与婚介服务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及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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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察觉异常迹象,立即中止后续资金往来;若涉嫌诈骗,应携带完整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自我保护的关键在于审慎核实与全程留痕,而非对某一性别群体进行整体性质疑。
我也时刻提醒自己:单一个案能够暴露制度漏洞,但绝不具备代表整个婚恋生态的统计效力,更不可据此推演某类人群普遍不可信。唯有保持审慎,判断才具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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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基本判断是,只有当司法对骗婚行为的追责惩戒,与对婚介服务全流程的履约监管同步落地,利用“闪婚—闪离”套利的操作空间才会切实压缩。
婚姻自由必须得到坚定捍卫,借婚姻之名行索财之实者,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代价——这两条底线,缺一不可。切莫用彩礼数字替代情感诚意,更勿以结婚证书代替深度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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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到自己或家人面对一段不断催促付款、催促登记的关系时,你是否愿意主动按下暂停键,把那些本该问清楚的问题,一项项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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