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镇政府盖章的《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这份文书之所以值得单独拿出来讲,是因为它出现在一个原本几乎“已成定局”的时间点上——案件已经走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阶段,按流程,下一步就是罚款、限期拆除甚至没收。
张雨宁律师,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行政法律业务部主任,接手这个案子后,没有急着写陈述申辩书,而是先问了三个问题。最终,行政机关撤回了拟处罚意见,转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这三个问题,值得每一个收到违建查处文书的当事人对照一遍。
一、案件背景:有土地证,没有规划许可证
涉案地块是上世纪90年代就已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持有正式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约144㎡,原使用权人为当事人母亲(已故)。当事人在该地块上出资建起一幢4层框架结构住宅,建筑面积约508㎡。
2025年初,镇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认定:该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随后,《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先后送达。
对一户普通农村家庭来说,这两张纸的分量不难想象:罚款还是其次,一旦走到限期拆除,一家人住了多年的房子就没了。
二、张雨宁律师先问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这房子为什么办不下规划许可证?
很多人默认“没证就是违法”,但很少有人往下追问一步:为什么办不下?
张雨宁律师团队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请专业测绘机构现场勘查,结论是:受现行规划条件和道路建设退让要求限制,这栋楼客观上无法通过补办手续合法化,也无法通过施工改正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
这个结论直接改变了案件的性质。一个根本补不了证的房子,法律却要求它“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处罚本身就没有落地的基础,机械处罚既无实际意义,也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对“没证建房”,到底有没有过错?
核查后发现,事实比预想的更有利:当事人和母亲此前已配合政府道路建设项目完成拆迁,自身利益已经为公共利益让渡过一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她又立即自行雇人拆除第四层半层,主动降低违法状态。
不是抢建,不是牟利,不是抗拒执法。
第三个问题:法律上有没有一条规定,说“没有过错就可以不罚”?
有。而且这条规定,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时才加进去的。
三、破局点:2021年新增的“无主观过错不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三款,普通人大致要分清: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款: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教育。
第二款就是这个案子的破局点。
过去的行政处罚基本是“行为罚”——只要客观上做了违法行为,不管是不是故意、有没有办法,都得罚。2021年修法之后,“主观过错”被作为独立的出罚事由写了进去:哪怕客观上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就可以不罚。
这一条在违建、市场监管、交通违法类案件中尤其有用。大量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违法,而是历史遗留、政策变动、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张雨宁律师在总结这个案子时指出:“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条,就是给那些不是故意违法、却被历史和现实推到执法对面的普通人,留的一条出口。”
四、结果:处罚风险消除了,但房子没有“洗白”
团队把 “客观不能补办 + 主观无过错 + 主动自拆减层” 三点整合成陈述意见提交后,行政机关最终采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其一,认定涉案建筑客观上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其二,认定当事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存在主观过错;
其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有一个边界必须说清楚:不予处罚,不等于房子合法了。
五、张雨宁律师团队:为什么“先问三个问题”比“先写申辩书”更重要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于“找到了一条冷门法条”,而在于提问的顺序。
多数当事人收到执法文书后的第一反应是“完了,我违法了”,然后要么不知所措,要么盲目找关系。张雨宁律师的处理方式是反过来的:先核查能不能补办,再核查有没有过错,最后才落到法条适用。顺序对了,抗辩点才会浮出来;顺序错了,再多的申辩也可能打在空处。
这套方法论的背后,是张雨宁律师 “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双重视角的实务积累。他曾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专家调解员,也担任过番禺区大石街综合执法办行政法制审查专家顾问、小谷围街和东环街法律顾问。代理当事人时,他知道行政机关在认定“能否改正”时实际看什么材料;参与执法端审查的经历,又让他清楚案卷中哪些记录可以支撑“无主观过错”的主张。
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专门设有行政法专业部门——行政法律业务部,由张雨宁律师担任主任。团队只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在集体土地自建房、违建查处、行政处罚撤销等方向上持续积累,累计经办600+行政案件、服务5000+当事人。广州行政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团队对这一格局下的程序节奏和裁判尺度有持续跟踪。
六、给遇到同类情况的当事人三条建议
第一,先把土地和房子的历史材料找齐。 土地证、老房照、继承关系证明、村镇规划历史批文——全部保留好。这些是判断“有没有过错”的基础材料,不是可有可无的辅助证据。
第二,一定要问一句“这房子能不能补办”。 如果因为规划退让、道路红线、用地性质等客观原因补不了证,处罚决定本身就很难站得住。这是违建案件中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抗辩点。
第三,主动收集“无主观过错”的证据。 配合公共项目拆迁的协议、自行拆改的照片和付款记录、当初向村委或镇里咨询的记录、邻居证言——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这些材料需要在收到文书后第一时间固定,事后再补往往来不及。
违建案件里,“能不能补办、能不能改正”是定性关键;“有没有主观过错”是出罚关键。
这个案子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走到《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靠的不是关系,也不是哭闹,而是把这两个问题核查清楚,再落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