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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行政诉讼律师王思翰代理串标处罚诉讼案胜诉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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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因参与医院大楼项目投标被处以82万余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这起标的额逾亿元的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因行政机关在证据链构建、裁量基准适用及听证程序上的完整呈现,成为观察招投标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关系的典型样本。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王思翰律师作为被告儋州市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应诉工作,围绕处罚事实认定、程序合法性及法律适用展开系统性答辩。案件经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投标文件,成为推翻企业“不知情”抗辩的关键证据。某建筑公司在儋州市某医院住院大楼能力提升项目投标中,按照他人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并参与陪标,收取陪标费2万元。行政机关经调查认定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处以项目合同金额0.5%的罚款82.5万余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4.1万余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企业不服处罚决定,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行为系员工个人所为、公司无主观故意,且处罚金额畸高不符合比例原则。三亚行政诉讼律师王思翰受行政机关委托出庭应诉,围绕证据效力、职权依据与裁量适当性展开答辩。案件审理过程完整呈现了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审查标准的衔接逻辑,对理解招投标领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边界具有参考意义。

二、纠纷起因

2023年9月,儋州市某医院住院大楼能力提升项目对外招标,项目合同金额逾1.65亿元。某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某按照刘某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并递交。2024年6月,海南省某厅在侦办“6·25”系列串通投标案中发现包括某建筑公司在内的23家企业涉嫌串通投标,遂将线索逐级移交至儋州市某局处理。

某局于2025年8月接收案件线索后,对梁某某进行询问。梁某某陈述其按照刘某某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公司因此收取陪标费25000元。随后,某局对林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关联人员分别进行询问,逐步查明陪标组织、报价传递、标书制作及费用分配等环节。2025年9月8日,某局正式立案调查。经调查终结、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某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某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82.5万余元、对梁某某处罚款4.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某建筑公司申请听证,某局于2025年12月23日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其陈述申辩后维持拟处罚内容。2026年1月7日,某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儋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某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第三人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三亚行政诉讼律师王思翰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梳理案卷证据材料并准备应诉方案,围绕处罚职权来源、事实认定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组织答辩要点。

(二)庭审交锋:原告主张与被告抗辩

庭审中,原告某建筑公司提出三项核心主张:其一,公司未授意任何人参与串通投标,梁某某的供述仅代表其个人,不能归责于公司;其二,行政机关认定违法所得仅依据同案人员询问笔录,各人所述金额不一致,缺乏客观证据佐证;其三,即便认定违法,处罚金额畸高,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应当不予处罚或大幅减轻。

被告某局答辩称,其对串通投标行为具有法定处罚职权,案涉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投标文件上盖有原告公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授权委托书明确梁某某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承担法律后果,足以认定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关于违法所得,梁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陪标费支付事实,金额差异系因表述角度不同,行政机关已按对原告有利的最低金额认定。关于裁量,某局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将罚款比例从千分之七以上减轻至千分之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三亚行政诉讼律师王思翰在质证环节对被告提交的立案决定书、线索移交函、询问笔录、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听证材料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逐一发表意见,重点说明证据之间形成的完整链条,回应原告对笔录证据效力的质疑。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承包人为某乙公司,合同总价逾1.65亿元;《投标文件》显示投标人为某建筑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授权委托书》载明梁某某以公司名义签署投标文件、处理相关事宜,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院同时查明被告某局立案、询问、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节点,确认各环节均有相应文书佐证。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审查: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职权依据,法院援引《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海南省儋州市执法事项清单,确认某局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关于事实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按照他人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投标,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情形,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私章及签名,足以认定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原告“不知情”的抗辩与事实不符。关于违法所得,法院结合询问笔录及陪标费分配事实,确认2万元认定具有证据基础。关于程序,法院认定某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送达等环节,程序合法。关于裁量,法院认为某局已考虑主动供述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处罚金额并无不当。

2026年8月31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投标文件上的公章,往往比口头否认更具法律分量。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对授权代表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内部管理疏漏不能成为免除行政责任的挡箭牌。三亚行政诉讼律师王思翰在代理本案过程中,通过系统梳理行政执法程序各节点文书、论证证据链条完整性,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专业支撑。作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思翰律师执业多年,兼任海南省律师协会三亚市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建工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积累实务经验,尤其注重从案卷中审查证据瑕疵与程序问题。本案提示企业,应建立投标项目合规审查机制,规范用印管理,避免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企业层面的行政处罚风险;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证据存疑之处及时提出异议。面临同类行政处罚争议的当事人,可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可行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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