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2日至7月28日,三家饺子馆的收款机流水合计超过一百万元,剔除机器测试、员工餐、亲友免费食用等未产生实际收入的记录后,实际销售金额定格在四十五万余元。这笔看似寻常的餐饮经营账目,最终因饺子馅中牛肉与猪肉的配比问题,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又因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而止步于审查起诉阶段。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王克敏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缴全部非法获利等情节展开辩护工作,促成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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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决定书文书的最后一页,写着“犯罪情节轻微”六个字。对于一名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继而被批准逮捕的餐饮经营者而言,这六个字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终止。案件的核心转折并非罪与非罪的定性之争——被不起诉人经营者在牛肉饺子馅中掺入大量猪肉,导致食品营养构成改变、核心品质下降,检察机关已认定该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真正的转折发生在量刑情节的审查上:无质量问题、无实际损害、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缴非法获利,这些要素叠加后,检察机关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临汾不起诉辩护律师王克敏与另一位辩护人共同参与了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
二、纠纷起因:饺子馅配比改变的经营轨迹
案件事实的起点是一家面馆的日常经营。2025年2月22日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1经营某甲饺子麻肉面馆、某乙饺子馆、某丙饺子馆三家门店。为使饺子馅增香,姚某某1伙同姚某某2、史某某,按照牛肉30斤配牛油175斤、猪肉250斤及葱等配料的比例,调拌普通牛肉饺子馅。这一配比意味着猪肉在馅料中占据相当分量,而对外销售的品名仍为“牛肉饺子”。
2025年7月25日,配比方式出现新变化:将纯精肉牛肉饺子馅240斤掺入120斤至150斤普通牛肉饺子馅中,调拌成精肉牛肉饺子馅继续售卖。这一操作持续至7月28日。从时间线看,涉案经营行为横跨约五个月,销售渠道涵盖三家门店的堂食收款、加盟店供货以及某平台线上订单三个部分。
收款机数据显示,普通牛肉饺子及饺子馅销售额为1004807.3元。扣除机器测试、员工餐、员工福利、亲友免费食用及公益活动等未产生实际收入的620529元后,实际销售金额为384278.3元;精肉牛肉饺子及饺子馅销售金额14467元;加盟店供货金额28035元;平台订单收入31389元。各项合计,实际销售金额为458169.3元,非法获利按销售金额乘以三分之一再乘以百分之六十计算,为90717元。
临汾不起诉辩护律师王克敏介入本案时,姚某某1已被刑事拘留并转逮捕,案件正处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的关键阶段。
三、审理纪实: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推进
(一)立案与强制措施阶段
2025年7月29日,姚某某1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翼城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翼城县某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案件由翼城县某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11月3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告知姚某某1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讯问,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二)辩护意见的切入点
王克敏律师与北京市道可特(成都)律师事务所袁夜丹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记载,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核心意见围绕案件情节展开:饺子馅中添加的猪肉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姚某某1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退缴全部非法获利。这些意见与检察机关后续认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结论形成对应。从案卷记载看,辩护工作并未对行为定性提出无罪辩解,而是将辩护重心置于量刑情节的审查与不起诉条件的论证上。
(三)审查起诉期限与退缴节点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自2025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2025年12月17日,姚某某1退缴全部非法获利90717元。这一时间节点距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仅一日,退缴行为的完成直接补足了“犯罪情节轻微”认定中的财产性情节要件。临汾不起诉辩护律师王克敏在退缴环节的协调与推动,使案件在程序期限内具备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完整条件。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的审查逻辑清晰呈现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行为定性:姚某某1在售卖的牛肉饺子馅中掺入大量猪肉,导致食品营养构成改变、核心品质下降,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层次是情节审查:添加的猪肉无质量问题,未造成实际损害;姚某某1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已退缴全部非法获利90717元。检察机关将上述情节综合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姚某某1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在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终止。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成立的前提下,通过情节评价实现了非罪化处理,体现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在个案中的衔接适用。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食品经营者应当注意,产品品名与实际配料的一致性不是营销表述问题,而是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界。牛肉饺子标注为牛肉馅,实际掺入大量猪肉改变营养构成,即便所用猪肉质量合格、未造成人身损害,仍可能触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评价。本案中,姚某某1最终获得相对不起诉处理,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整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缴非法获利等情节密切相关,缺一不可。
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王克敏律师,执业26年,系该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并担任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汾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为建筑企业、商事主体提供刑事合规与争议解决服务。作为临汾不起诉辩护律师,王克敏律师在本案中围绕情节要件展开的辩护工作表明,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重点的精准定位与法定情节的及时落实,对案件走向具有实质影响。当事人在面临同类刑事风险时,宜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对行为性质、情节要件与程序节点作出系统评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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