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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捏造事实、虚构纠纷,借助司法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扰乱司法秩序,也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标准。
本期“辽法微课”通过七张海报,解读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列明的七项情形,帮助大家识别“假官司”,依法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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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并不限于上述情形。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仍向法院起诉索债;申请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以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等,也属于司法解释规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
来源: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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