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近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公告
10月25日至11月25日期间
就《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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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降低保育教育成本,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5日至2026年11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311-88600672
电子邮件:fwjg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可收取保育费。
(一)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至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服务费。
(五)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
第四条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第五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限不超过10%)。
其他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由市级(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限不超过10%)。
幼儿园在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和公示制度。
(一)全省统一建立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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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园要在本地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下,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监督电话等,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市级、雄安新区教育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收取,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合并捆绑收取。
第十四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标准调整原则上自新学年执行。提高标准的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降低标准的按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保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不放寒暑假的除外),收费标准可在日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根据成本自行确定,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六条 幼儿园退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儿童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连续缺勤的,当月实际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等费用按缴费额的50%退还。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二)因个人原因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保育费按月缴纳的,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据实退还;按学期缴纳的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伙食费、延时服务费、校车费、体检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后据实退还。
(三)因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四)因卫生防疫管理规定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儿童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未入园的实际天数退还所收费用。
(五)以上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入园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接受收费监督检查、成本监审(调查)时,要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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