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的关键支撑只有六个字——俞梅荪“供认不讳”。
裁定认定,俞梅荪于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间,先后将三份绝密级、二十六份机密级、七份秘密级文件提供给上海《文汇报》驻京办事处主任王捷南,并收受王捷南以报社名义给付的资料费二千五百元;“该事实有书证、物证佐证,还有证人王捷南、唐增元等人证言在案证实。俞梅荪亦供认不讳。”二审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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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供认不讳”的人,为何在监狱里宁可放弃减刑、宁可把三年刑期一天不少地坐满,也坚决不肯在《认罪书》上落笔?这个疑点,连外行都能一眼看出。
先看他的监狱表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期间,俞梅荪任班长,率全班月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兼任三个中队的文化教员;在全监狱十八个中队的两次统考中,其五十余名学生囊括大队、中队、个人三项第一;一次午夜牢头狱霸群殴,他冲出制止,避免了流血事件,1995年荣获全监狱劳改积极分子称号。依据当时《刑法》第七十八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作为劳改积极分子,他依法本应减刑八个月至一年。中队长明确告知:交上《认罪书》,即刻报请减刑、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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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拒绝了。理由不是情绪,而是法条——法律规定的是“悔改”,不是“悔罪”。他用一句话堵住了所有“聪明人”的规劝:“我明明无罪,法院却判我有罪,这是违法的;现在你们又要我无罪认罪,同样是违法的。”
副大队长劝他“大家不都在违法,你无罪而认罪又算得了什么”,他答:“人家不懂法律,被你们蒙骗了。但我是搞立法的,一字之差,只能死在这里了。”最终他未获减刑,刑满鉴定写下“片面理解法律,拒不认罪”。
这里出现第一个无法弥合的断裂。若真“供认不讳”,他有何理由拒绝一份本可换来八个月至一年减刑乃至“当庭释放”的《认罪书》?监狱要他签“认罪书”,恰恰说明在监管者眼里他并未认罪;他拒绝签,恰恰证明他自始坚持无罪。“供认不讳”是主动、彻底地承认罪行,与“拒绝认罪、服满刑期”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成立。仅此一项,就足以动摇裁定认定“供认不讳”的证据基础。
再看第二块基石——那笔二千五百元“资料费”与文件交付关系的认定。裁定认定俞梅荪“提供”文件、“收受……资料费”;而本案当事人王捷南1997年11月24日出具的亲笔《自述作案经过》,给出的却是几乎相反的事实:其一,是王捷南先后四次主动索看文件,俞“开始都是不愿意给我看”,经反复说明才同意;其二,文件复印,俞“从头到尾坚决不同意,也不知情”,是在王捷南保证不复印、俞要求一小时内归还之后,“瞒着”俞请老党员唐增元复印;其三,所谓二千五百元,王捷南明确说明“实际上是还‘债’”,是为俞垫付饭费、会议费、邮票年册等远超二千五百元的开支所还的账,俞起初“坚决不收”,经反复说明才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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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点若属实,则裁定认定的“提供文件”“收受资料费”便需重写:主动索阅者是王捷南而非俞梅荪,盗印文件者是王捷南、唐增元而非俞梅荪,那笔钱的定性是“还债”而非“资料费”。王捷南更在自述中反复强调“丝毫没有想泄密、出卖机密的想法”“从实际后果来看也确实没有泄露国家机密”,并“衷心恳请有关部门能重新审理俞梅荪一案”。指控方当事人倒戈,自陈无泄密故意、无泄密后果、二千五百元系还债——即便按最低限度采信,也已使裁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失去支撑。
两块基石并置,问题便清楚了。二审裁定靠“俞梅荪供认不讳”加“王捷南、唐增元证言”两根支柱认定事实。如今,第一根被他的监狱行为击穿——一个宁可放弃减刑、拒绝签认罪书的人,不可能“供认不讳”;第二根被指控方当事人自己的书面陈述动摇——主动索阅、暗中复印、还债而非收钱,均与裁定相反。两根支柱同时松动,“事实正确”无从谈起。
刑事诉讼讲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当“供认不讳”与“拒不认罪”两个相反状态并存于同一人,当指控方核心证人自述与判决认定的交易性质相互矛盾,二审以“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一语驳回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江平、王志强的全部意见,恐怕难以服人。诚然,质疑替代不了复查,申诉也替代不了再审;但“事实明显存疑”的证据基础已摆在那里——纠错的入口,不在别处,正在那一纸“供认不讳”与两笔自相矛盾的核心证据之间。
三十多年过去,关键证人王捷南已于2024年辞世,真相的窗口在合拢,司法的责任却不该随之关合。对一个曾用“拒绝减刑”来捍卫“法无明文不为罪”的人,最负责任的处理,不是让案卷继续停在1994年,而是给那份“供认不讳”一个真正经得起推敲的回答。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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