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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魏女士,产品经理,月月拿绩效,工作没问题。
第二份劳动合同快到期时,按理说,续签就行。
公司说:续签可以,但工资要打八折。
她拒绝了。合同到期当天,公司一纸通知,终止了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最后谁赢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公司赔偿魏女士19.6万元。
这案子是上海高院2026年10月21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今天拆开讲讲,你身边大概率也有人在遭遇同样的事。
先看事实:两份合同之后,主动权换了手
时间线不复杂。
2021年,魏女士入职上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做产品经理。第一份劳动合同,3年期。
到期后,续签第二份,1年期。岗位没变,工资没动。
第二份合同到期前,魏女士提出来: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签完了,按法律,这次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公司的答复,文章开头说了:同意,但工资调整为原来的80%。
魏女士的立场很简单:续签可以,按原来的待遇。这一点她没让步。双方没谈拢,公司直接把合同终止了。
她走完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法院二审判公司违法终止,赔偿金19.6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争议焦点: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降薪续签"
公司一方觉得挺冤:我同意续签了啊,工资是商量的事,谈不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我最多给个经济补偿金,怎么就违法了?
法院没这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写得明白: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这些情形,续订时又提出来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就是必须,法律上叫强制缔约义务。
而这家公司干了什么?名义上同意,实际把工资砍掉20%当门槛。法官在判例说理里点得很重:这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
翻译成大白话:公司不是在跟你谈条件,是在给你挖坑。让你自己跳下去,再指着坑说"是你自己要跳的"。
一个细节,暴露了公司的真实算盘
这里有个对比,特别能说明问题。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普通合同到期终止,什么情况下公司不用给经济补偿?只有一种: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原来的条件续签,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续。
注意,说的是"维持或者提高"。
连普通员工的续签,法律都不允许降条件。面对符合无固定期限条件的员工反手降薪20%,这不是"协商",是逼人走。
员工拒绝降薪,不等于放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法院把这个逻辑掰清楚了。
19.6万,怎么算出来的
违法终止的赔偿金算法,写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经济补偿怎么算?第四十七条:每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月工资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值计。
行业里叫前者N,后者2N。魏女士按年限和平均工资算下来,2N是19.6万元。她自己主张的是20万,法院据实核算,是这个数。
公司想省的赔偿金,最后加倍奉还。
如果这种事落到你头上
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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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别在降薪的合同上签字。签了就是认可,以后翻盘很难。想清楚就回一句: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原合同条件执行。
第二,把证据都留住。合同、聊天记录、邮件、终止通知书,一张都别删。这个案子里"公司要求降薪20%"能被法院认定,靠的就是留痕。
第三,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一年,从你权利被侵害那天算起。拖着不管,权利会过期。
最后想说的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定下"两次固定期限之后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就是想治一治用工短期化的毛病:干三年换一拨人,员工永远没有安全感。
一家公司如果连这条底线都想绕过去,绕过去的方式还得搭上几十万赔偿金,到底是聪明,还是不划算?
你们公司的合同,签过几次了?评论区聊聊,你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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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情依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法院网2026年10月21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典型案例,当事人为化名)。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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