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没有登记为法人,欠了钱究竟由谁偿还?是场所自己承担,还是由住持、方丈、监院、牧师、阿訇,甚至宗教团体承担?
网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只有登记为法人,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法人资格,场所产生的债务就需要由负责人或者宗教团体承担。
这种说法过于简单,也缺乏对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性质和债务责任规则的具体分析。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民商事纠纷时,一直强调:场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与债务是否成立、由谁承担,是相互关联但不能混为一谈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可以适用这一规定,以自身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寺院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因拖欠工程款产生债务,原则上应当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寺院承担相应责任。
不能仅仅因为某个人担任寺院住持,就要求其以个人财产偿还寺院债务。
当然,如果负责人另行提供个人担保,或者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则需要分别判断。
对于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如果依法符合非法人组织的条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交易并承担相应民事义务。
例如,场所采购物资、接受施工服务或者依法签订其他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仅仅因为场所没有法人资格,就认定无需履行。
没有法人资格,不等于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没有登记为法人,也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依法向场所主张债权。
不过,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在责任承担规则上存在重要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如果依法被认定为非法人组织,就不能直接套用《民法典》第六十条关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究竟是谁?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往往离不开信众捐赠。
但是,捐赠与出资,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
信众向宗教活动场所捐赠财物,通常是无偿转移财产,并不因此取得场所的股权、收益分配权或者其他投资性权益。
《宗教事务条例》也明确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并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专门规定。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某位信众曾经捐赠建设资金,就认定其属于《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出资人”,进而要求其对场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捐赠人是否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法律关系判断,而不能直接将捐赠行为等同于投资设立行为。
寺院的住持、监院,道观的负责人,教堂的主任牧师、司铎,以及清真寺的阿訇等,可能负责场所日常事务。
但负责管理场所,不等于设立场所;担任负责人,也不意味着必须对场所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尤其是一些历史悠久的宗教活动场所,现任负责人可能经历过多次更替,显然不能仅凭其现任职务,就认定其属于场所最初的设立人。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交接、财务合规和债务纠纷时,尤其重视区分负责人个人行为与代表场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对于场所依法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首先根据合同主体、行为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归属。
如果负责人存在个人借款、个人担保、越权行为或者其他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另行判断。
不能因为场所没有登记为法人,就直接把场所债务转嫁给负责人个人。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由宗教团体提出。
但这里需要区分:
行政管理程序中的申请主体,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设立人,并不当然相同。
宗教团体依法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对场所今后发生的全部民事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宗教团体是否需要对场所债务承担责任,应当结合其是否依法构成相关民事主体的设立人、是否作出债务承担承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责任事由具体认定。
尤其需要强调,仅有宗教事务方面的指导关系,或者曾经作为行政申请主体的事实,并不足以当然认定宗教团体负有债务清偿义务。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宗教团体实际承担了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设立人角色,或者存在财产混同、共同交易、债务加入等具体情形,仍须依据相应法律规则判断责任。
由此可见,宗教活动场所是否登记为法人,确实会影响其适用的民事责任规则。
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六十条关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未取得法人资格、依法属于非法人组织的场所,则需要进一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审查财产不足清偿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责任。
但对于宗教活动场所而言,捐赠人、负责人以及申请筹备设立的宗教团体,并不当然等同于该条规定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不能因为场所没有登记为法人,就直接认定其债务应当由负责人、捐赠人或者宗教团体承担。
邹凌瀚律师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是否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充分考虑其财产规模、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实际管理需要。
法人登记能够进一步明确场所的独立责任地位,但并不是场所依法承担民事义务的唯一前提。
场所的债务应当依法承担,其他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才是理解宗教活动场所民事责任能力,以及评估法人登记必要性的关键。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依据文章发布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分析,只为普及法律和促进社会和谐。相关依据的规定如发生修订、变更或废止,本文观点可能会不成立,敬请读者注意甄别,并可与作者联系,对文章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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