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谈到:跨境生活的规划,不能只解决眼前的一份文件,而要让家庭、企业和财产在突发时能够接力。
遗嘱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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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遇到过一宗涉及纽约州遗产的咨询。受益人是中国籍,遗嘱也写清了财产将来给谁,却没有写:谁来替遗产办手续?
等到遗嘱真正需要使用时,麻烦先来了。当地程序不是拿着遗嘱就能直接领钱、办过户。需要有人向法院申请,取得处理遗产的资格,再去收集、管理和交付财产。这个人,通常就是遗嘱执行人。碰巧他持有的遗嘱中,未作任何设计。
而在纽约州,非本州居住、且不是美国公民的人,通常不能单独担任遗产代理人;即使与纽约州居民共同担任,也还要经过法院审查。这位受益人的困境就是,他在美国没有美国籍亲属,即使有美国籍的熟人朋友,也不方便麻烦他人。到哪里去找美国人来当这个执行人呢?遗嘱里没有提前安排合资格的执行人、共同执行人或替补人,程序就可能先堵在门口。
这当然不是美国所有州都一样的规则。但它提醒我们:涉外遗嘱不能只看“写给谁”,还要想到“将来谁拿着它去办、到哪里办、能不能办成”。
一、涉外遗嘱,究竟应该在哪里订立
不少人会问:“我有中国国籍,也住过美国;在香港有账户,在内地有公司。遗嘱到底该在哪里立?”
答案不是简单的“在国内”或“在国外”。做规划时,至少要先看四件事:
- 你是哪国国籍;
- 你平时真正生活在哪儿;
- 主要财产在哪儿;
- 将来遗嘱最可能拿到哪儿去使用。
最后一项很重要。遗嘱生效后,可能要交给当地法院、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司。它们能不能看懂、愿不愿意接收,决定了遗嘱是否真正有用。
如果一个人长期在多个国家生活,财产也分布在不同地方,并不意味着每到一个国家都要重写一份遗嘱。更重要的是先把资产分开看:哪些可以由同一份遗嘱安排,哪些最好交给当地文件处理;多份遗嘱之间,又如何不互相“打架”。
以中国内地为主要生活地、主要持产地,而且将来主要在内地办理继承的,选择内地公证遗嘱通常更稳妥。它有利于固定立遗嘱人的意思、身份和订立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遗嘱拿到境外就一定最方便。到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当地律师和承办机构往往更熟悉依当地规则起草、由见证人完成的遗嘱。
说到这里,我个人认为,香港可以看作一个连接点。在香港订立的遗嘱,经高等法院检认后,既能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便利使用,又能通过委托公证人出具《亲属关系和遗嘱状况声明书》并转递,让内地公证机构直接认可这份经检认的遗嘱。对同时连接内地与英美法系的家庭来说,它有时确实是一个好选择;但它不是所有跨境家庭都应当选择的地方。
说到底,订立地点和形式的选择,不是谁的文件更“国际化”,而是哪一种方式更容易在未来被真正使用。
二、涉外遗嘱怎么立:先把真实情况说清、留好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33条,对涉外遗嘱有一套专门规则。有条件的朋友可以好好看下这部法律及相关解释一、解释二,如果你看懂了,就知道,涉外遗嘱不能选择法律适用,即使选择了也无效。而32条和33条说的就是一份涉外遗嘱的成立和生效所适用的法律,它区分了两个问题:这份遗嘱的签法是否合格,以及这份遗嘱最终是否有效。
简单说,在哪儿签字当然重要;但立遗嘱人是哪国国籍、平时主要生活在哪儿,往往更重要。
所以,如果立遗嘱时,当事人的国籍和经常居所确实都在中国内地,负责的法律人应在遗嘱、公证询问笔录及相关材料中把这些事实如实记录下来。这样做是让今后审查遗嘱的人知道:为什么这份遗嘱应当按照中国法来理解。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常住在国外,或者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就不能只按《民法典》写一份遗嘱就放心了。还要请当地专业人士协助查清几件事:
- 当地是否会为配偶、子女保留一部分财产;
- 再婚会不会影响旧遗嘱;
- 新立遗嘱、修改遗嘱,或者撕毁原件,会不会让旧遗嘱失效;
- 谁可以做见证人,怎样签字,原件该怎么保管;
- 谁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
香港的规则就很有代表性。香港《遗嘱条例》对遗嘱的书面、签署、见证和撤销方式都有具体要求。婚姻、后立遗嘱或补充文件,以及带着撤销意思焚毁、撕毁遗嘱,都可能影响原来的安排。
不同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以互相理解;不同地方的遗嘱规则,不能想当然地互相套用。该查清的,要在签字前查清。
涉外遗嘱不是把中国法翻译成外文,而是把一个人的身份、生活和财产,放进未来真正会启动的法律程序。
三、给企业家和服务律师的三点建议
1. 尽早规划,必要时订立相互配合的多份遗嘱
跨境持产的企业家,不一定要用一份“大遗嘱”管全世界的资产。有时,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重要财产所在地分别订立遗嘱,反而更好用。
但多份遗嘱绝不是简单复制。每一份都要说清:它管哪些财产,和其他遗嘱是什么关系。一份为了境外房产新立的遗嘱,不能不小心把原先处分内地股权、账户的安排全部撤掉。实务中常说的“平行遗嘱”,说白了就是:几份遗嘱各管一段,相互配合,不互相推翻。
2. 涉及境外财产或未成年受益人,要提前安排好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不等于受益人。他是遗嘱生效以后,替遗产跑完程序、把财产交到受益人手里的人。
因此,涉及境外资产时,遗嘱最好不只写一名执行人,还要考虑共同执行人和替补执行人。更重要的是,事先确认他们在遗产所在地有没有资格履职。纽约州的例子已经说明,执行人资格会受国籍、居住地和当地法院规则影响,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家人或受益人都能担任。
涉及未成年受益人时,安排更不能只写一个名字。香港遗产承办处明确提示:遗产涉及未成年受益人或终身受益权时,遗产承办书通常应授予不少于两人。因此,涉未成年人利益的跨境遗嘱,最好预先安排两名能履职、能相互制衡的执行人,并留好替补人。
3. 遗嘱不是签完就放进抽屉,要定期看一看
跨境家庭最容易变化的,恰恰是影响遗嘱能否使用的事情:国籍、常住地、婚姻状态、子女情况、主要资产所在地,以及执行人是否还愿意、还有能力做这件事。
所以,立遗嘱后也要留一个“复查时间”。再婚、移居、换国籍、买卖重要资产,或者执行人出现变化时,都值得重新看一看原来的遗嘱。原件要妥善保管;执行人至少应当知道遗嘱放在哪里、出了事该找谁,但不必过早知道全部财产安排。
最后,给企业家和服务律师留五个自问:
- 我的国籍、常住地、主要财产分别在哪里?
- 这份遗嘱将来最可能交给哪个地方的法院、银行或登记机构?
- 当地会不会对配偶、子女、见证人或执行人有特别要求?
- 我是否需要多份相互配合的遗嘱?它们会不会互相撤销?
- 我指定的执行人和替补人,真的有资格、也有能力把遗嘱办下去吗?
成熟的传承方案,不是替客户写一份看起来国际化的遗嘱,而是让遗嘱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序、不同人生阶段,都能找到落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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