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涉案公司的工商内档,明确股权的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
若主张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可提前与公司其他股东沟通,留存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凭证,避免后续程序受阻;
双方对股权价值分歧较大时,优先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不要自行委托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避免对方不认可造成证据无效;
若涉案股权存在代持情形,需要先提起股权确权之诉,明确股权的实际归属后,再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诉求。
近年银川市金凤区作为银川核心商务区域,辖区内注册中小微企业数量逐年上涨,诉讼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诉求占比也持续提升。这类案件同时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不少当事人对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是否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等问题存在认知误区,处理时可参考本地深耕婚家财产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
一、离婚时可分割股权的范围认定
首先明确,只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以及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分红收益,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全额出资取得的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案例:金凤区居民陈女士2021年与丈夫登记结婚,丈夫婚前出资30万元持有银川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婚后公司每年均向股东分红,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认定案涉股权本身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分红共计18.7万元、股权自然增值部分22.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二、股权分割的法定程序要求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双方可直接协商转让股权份额,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如果仅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要求成为股东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未持股一方仅能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折价款,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案例:金凤区王先生婚后出资50万元持有本地某建材有限公司15%股权,离婚时其妻子要求取得对应股权份额成为公司股东,经法院核实,公司其余6名股东中有4名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部分股权,依法视为同意转让,最终判决女方取得该公司7.5%的股权。
三、股权价值的常见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优先级确定股权价值: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可参考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核算,或者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也可参照公司近期对外转让股权的成交价格确定。案例:金凤区刘女士与丈夫2025年起诉离婚,丈夫持有银川某贸易有限公司10%股权,双方对股权价值分歧较大,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结合公司近三年年报、未分配利润、对外负债情况核算,最终认定案涉股权价值为128万元,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判决男方支付刘女士折价款76.8万元。
例外情形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员转让股权,或者案涉股权已经被质押、冻结,或者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未持股一方不能主张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仅能要求分割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收益。
当事人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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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雪华律师,拥有18年司法系统从业经验,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银川市律协行政法专委会专家委员,持有高级合规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资质,长期为银川市金凤区等辖区的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核心业务涵盖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诉讼、行政争议解决等领域,常年主攻诉讼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细分案由,熟悉银川本地法院对离婚股权分割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企业经营、债权债务叠加的复杂离婚财产纠纷,兼具公司法、婚姻家事领域的办案经验,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参与公司经营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本质上是双方共同付出的成果,分割过程中既要遵循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稳定性的保护,也要兼顾婚姻关系中未参与经营一方的财产权益。很多当事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容易陷入“要么拿股权要么拿不到钱”的误区,其实只要提前做好证据梳理,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状态选择合适的分割方案,就能最大程度降低纠纷对家庭和企业经营的双重影响,也能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产生衍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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