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而国内消费者在境外网站海淘或代购的个人行邮物品并无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上述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将非跨境电商渠道成交的商品订单信息批量导入跨境电商平台,生成虚假的交易订单信息,并勾结支付公司形成虚假的支付信息,通过物流公司制作物流信息。“三单信息”统一后,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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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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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温某雄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底,温某雄欲从事跨境电商业务,遂向他人购买了某某公司,并与赵某谦合作以某某公司名义经营“乐某多”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期间,温某雄明知跨境电商应符合订单、物流单、支付单“三单一致”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指示公司员工将海外仓客户揽收的已在境外电商平台或者淘宝等不同渠道成交的商品订单信息批量导入“乐某多”跨境电商平台,在平台上生成虚假的交易订单信息,并通过与支付公司合作以虚拟支付的方式形成虚假的支付信息,通过物流公司制作物流信息,“三单信息”统一后,再通过佛山某某代理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从而实现将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方式走私入境。
经海关核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某某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商品偷逃税款人民币12086424.39元。
2020年11月23日,温某雄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清远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次日自愿到广州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温某雄伙同同案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温某雄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财产刑应由温某雄与同案人分担。
考虑到温某雄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温某雄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温某雄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温某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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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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