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00后女孩小惠,2024年8月初的一天,坐电梯时偶遇了一群之前认识的“朋友”。
这六人把她强行带进一间出租屋。六个人,三男三女,都是00后。
进屋后,其中一个女孩翟某问小惠要不要“去上班”——意思就是去接客。小惠明白,借口要上学拒绝了。翟某和刘某上前就是几巴掌,几个人抢走她的手机,逼她解锁。她拒绝,又被打,只能求饶,把密码说了出来。
几个人从她手机里转走351元。然后开始凌辱她:扒掉衣服,用水壶、皮带、扫帚殴打。更恶劣的是,其中一人拿扫帚捅入她身体。
被凌辱之后,小惠只能答应“愿意去上班”。
到了酒吧,她假装配合喝了些酒,说要去厕所,趁机逃出去报了警。警方很快将六人抓获。
可因为年龄,只有翟某、刘某、杨某三人已满14岁,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强制侮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刘某6年9个月,翟某犯抢劫罪判2年。另外三人不满14岁,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惠又把六人告上法院,索赔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六人侵权属实,翟某、刘某承担60%,其余四人各承担10%。最终翟某、刘某合计赔偿9000余元,另外四人各赔1000余元,六人共计赔偿一万出头。
一、表面看,3人判了、3人没罚,可女孩受的罪,一万块远远不够
很多人看到这,第一反应是:三个罪名才判6年9个月,太轻了。另一个更堵心的问题是:另外三个不满14岁的,就这么没事了?
不是没事。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般三年。不担刑责,不等于不付出代价。
可对小惠来说,刑事归刑事,赔偿归赔偿。她索赔三万余元,法院判了一万出头。
二、法律分析:为什么索赔3万,只判了1万出头
这个案子的赔偿,卡在一条司法解释上:因犯罪产生的损失,只赔直接损失。
刑事犯罪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不在赔偿范围内。
所以小惠索赔三万余元,法院能支持的,主要是她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法院认定六人侵权属实,按责任划分:翟某、刘某各承担30%(合计60%),其余四人各10%。最终翟某、刘某合计赔9000余元,另外四人各赔1000余元,总共一万出头。
这里有个关键点很多人不知道: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民事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支持。 这不是法院不近人情,是现行司法解释的明确限制。受害人遭受的凌辱,法律上能折算成钱的,只有直接损失那一部分。
那三个不满14岁的,为什么不担刑责?因为抢劫罪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强迫卖淫罪、强制侮辱罪是16岁。三人未满14岁,不够刑责年龄。但民事赔偿责任,他们照样要承担,各赔1000余元,就是民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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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网上有人讨论这事,评论挺扎心的:
“未成年人是要保护,可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该优先保护谁?”
“三个罪名才判6年,就算一天刑不减,出来也才22岁,一点都不影响他继续为非作歹。”
“一万出头,买不回她受的那些罪。可法律上,精神损失就是赔不了。”
说句实在的,这个案子里,刑事的账和民事的账是分开算的。刑事上,够年龄的判了,不够年龄的送专门学校;民事上,六个人都跑不掉,按责任比例赔。可赔偿范围卡在“直接损失”,精神损害不赔,这是现行法律的现实。
六个人,三个判刑,三个送专门学校,民事赔偿一万出头。小惠受的凌辱,一万元远远不够,可法律能给的,目前就这些。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个醒: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不满刑责年龄不等于没事。专门学校、民事赔偿,一样跑不掉。
第二,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民事赔偿只赔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支持。这是现行司法解释的限制。
第三,遇到危险,先保命、再脱身、后报警。小惠假意答应、趁机逃跑报警,是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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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话题:
1. 三个不满14岁的送专门学校,你觉得这个处理够不够?
2. 三个罪名判6年9个月,你觉得轻了还是重了?
3. 刑事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该不该纳入民事赔偿范围?
来源:根据公开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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