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台商宋茂清旗下的厦门益力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益力康公司”)斥资2158.22万元,买下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353号近40亩工业厂区,一年以后卖主变卦,要求另付围墙、变压器等附属设施款,价格一时未谈拢,约定评估后再结算。
卖方破产后,法院、管理人在未通知利益相关人益力康公司的前提下,将附属设施上网拍卖,厦门人纪某步以179.67万元竞得,以“买下附属设施”为由占有厂区土地出租牟利至今五年多,益力康公司及此后接手厂区的厦门鑫誉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誉丰公司”)无法进场使用案涉厂区合法土地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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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25)闽民终387号、373号终审判决:前者确认拍卖无效,后者却认定纪某步“占有属善意、有权占有”,驳回返还请求。由于两份判决“互相打架”,以致案涉地上附着物等附属设施占用厂区土地,不能腾退至今无解。
益力康两千多万元买下厂区,约定交易的附属设施被另卖他人
2015年7月31日,益力康公司与厦门舟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舟某公司”)签订《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2158.22万元受让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合同附件一,列明保安室、围墙、食堂等附属设施,约定“完成评估后由甲方按评估价转让给乙方”。益力康公司实际支付约2300万元,超出合同价逾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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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由于舟某公司不配合过户,益力康公司2016年起诉,2018年9月终审胜诉;申请强制执行之际,舟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2018年11月裁定受理),过户中断。经数轮诉讼,益力康公司2020年1月取得不动产权证,当年底将土地厂房转售鑫誉丰公司,后者2021年1月底取得产权证。
就在产权交接当口,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福建天某律师事务所(下称“天某律所”)于2021年1月、2月两次在京东拍卖平台拍卖上述附属设施。
在案材料显示,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利益相关人益力康公司参与竞拍。2021年2月4日纪某步以179.67万元竞得,同月7日在厂区张贴声明限期腾空,3月8日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
益力康公司董事长宋茂清表示,案涉厂房、土地已经卖给了益力康公司,在补充协议已经约定的情况下,即便舟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前没有交割完成的案涉厂房附属物进行拍卖,也应当通知利益相关人益力康公司参与竞拍;而本案中,破产管理人选择隐瞒益力康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本案出了破天荒的奇观:既破坏了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房地一致”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是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主体。按照舟某公司转让厂房、土地后,如果再行拍卖保安室、围墙之类的附属物,应当在拍卖完成之后,竞拍人应当限时移走,而不应该以此为由占据土地的使用权。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附属设施在拍卖后只能拆走,这样一来,这些附属设施就是一些砖头和废铁,正常的情况下,估算下来连5万元都不值。所以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购买此附属设施,纪某步的购买动机可想而知”,宋茂清称,“然而纪某步偏偏以179万元高价拍下本案附属设施,之后竟然通过社会人员,以非正常手段围困案涉工厂,并强行占领全厂。虽然主建筑6000余平方米未被占有,但工厂大门进出被纪某步控制,导致我们至今也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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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纪某步将案涉工厂全厂的空地及其他建筑物(主建筑6000余平方米以外)完全分割出租他人,每月获利约40万元左右,一年就达近500万元,工厂已被占据5年多,获利已超2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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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厦门中院破产法庭接访益力康公司相关人员时明确,管理人是处置主体而非法院,须提出解决方案,权利人可对其处置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起诉索赔。益力康公司称,管理人至今未提交拍卖通知给公司的任何证据。
随后,鑫誉丰公司2021年6月提起破产有关纠纷之诉,益力康公司2022年4月提起占有保护之诉。2022年9月,两案一审均被驳回;2023年12月28日,福建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2025年3月26日,厦门中院重审作出两份判决:(2024)闽02民初257号确认拍卖行为及成交确认书无效,并判令益力康公司支付附属设施价款179.67万元;(2024)闽02民初256号判令纪某步返还所占土地及附属设施,按每月51878元支付占用费。
两份终审判决的“正面冲突”
两案上诉后,分属福建高院民五庭(破产有关纠纷,387号案)、民三庭(占有保护纠纷,373号案)。
2026年5月29日,(2025)闽民终387号判决认定,案涉附属设施应依“房地一体”原则随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舟某公司无权单独拍卖,遂维持原判,拍卖行为自始无效。
然而,在2026年6月30日,(2025)闽民终373号判决撤销256号判决,驳回益力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竟这样写道:拍卖行为及成交确认书“已被(2025)闽民终387号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依法自始无效”,但“纪某步当时占有讼争附属设施时当属有权占有,是善意的”。
益力康公司2026年7月22日致函福建高院,指两份判决存在三重冲突:其一,387号判决认定两案诉求目的一致,返还事宜“可由占有保护纠纷案件处理”,等于预设“应予返还”的前提,373号案却全部驳回,“一个说交给你处理,一个说全部驳回”。其二,拍卖自始无效,纪某步何来“善意、有权占有”的权利基础?其三,373号案曾于2025年8月裁定中止审理,理由为“须以387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387号判决作出一个月后,373号案即宣判。
益力康公司向高院反映,承办法官曾向其代理人表示“裁判系独立作出,与另案无关”。
更直接的后果是,确认无效之后无人据此腾退:387号判决仅确认拍卖无效,未判令纪某步返还;373号判决又否定其占有保护请求权。
益力康公司称,核心诉求近六年未获救济,纪某步至今仍占用争议厂区。判决后的对峙仍在继续:2026年9月27日,鑫誉丰公司委托福建返真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纪某步及租户15日内清场;10月18日,纪某步发布《异议公告函》回应,称两份判决均未判令其腾退,“目前也没有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合法占有、依法占有”,并要求对方3日内赔礼道歉并赔偿。
一封要求清场,一封拒绝腾退,福建省高院两份互相打架的判决,将争议从法庭延伸到了公告栏。
律师观点:既判力冲突何以发生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本案暴露三重问题。
其一,既判力受损。同一法院、同一批案件事实,两个审判庭得出“拍卖无效”与“有权占有”两种结论,违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拘束;行为自始无效,买受人自始不取得权利,“善意、有权占有”既无依据,又与另案判决冲突,当事人陷入“赢了拍卖效力、输了占有返还”的循环。
其二,占有保护与物权保护路径被混淆。占有保护以事实占有为前提,与物权归属并不等同;以益力康已非物权人为由否定其请求权,却未回答纪某步的占有是否合法,现产权人鑫誉丰公司虽有物权,也无判项可执行,救济真空。
其三,破产管理人的处置责任未被追问。管理人明知附属设施附着于已售土地且由他人占有,仍单独拍卖且未通知利害关系人;拍卖被确认无效后,其应否担责仍待审查。
相关法律人士建议,福建高院应当就高院的两份判决书,启动内部监督程序统一裁判逻辑,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而“五年诉讼换不来一纸可执行的腾退裁判,本身就在消耗司法公信力”。
同一家高院,两份生效判决正面冲突:一份确认拍卖自始无效,一份认定竞买人 “有权占有”。矛盾未解,腾退悬而未决,五年诉讼换不来一纸可执行的裁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由此受损,司法公信力在“同案不同判”中流失,地方营商环境在无休止的拉锯中消磨。
当事人宋茂清表示,希望福建省高院正视冲突,统一裁判逻辑,让矛盾止于判决,让市场主体重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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