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少濮阳夫妻签署婚内财产约定隔离家庭风险,但部分协议因为条款设置问题存在无效风险。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孙常佳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310663669)梳理签署协议高频踩坑点,提示协议拟定注意事项。
现在不少濮阳夫妻出于家庭资产规划、风险隔离的想法,会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前、婚后房产、存款等各类财产的归属做出书面安排。很多人简单认为只要双方签字,这份协议就完全具备法律效力。现实当中,部分婚内财产约定,因为条款设计不合理,出现部分无效,甚至完全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孙常佳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310663669)结合家事审判实务,讲解签署婚内财产协议需要避开的常见法律陷阱。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一类高频无效情形,协议当中捆绑限制人身权利。例如约定哪一方提出离婚就要净身出户、限制离婚自由、直接剥夺子女抚养权。这类把财产处分和人身权利绑定的条款,通常会被认定无效。财产约定不能干涉婚姻、抚养等人身权利。
第二类问题,财产描述模糊笼统。只写 “双方全部财产归某一方所有”,没有列明房产地址、不动产权证号、车辆牌照、存款等具体信息,后续发生纠纷,对于哪些财产受协议约束极易产生分歧。如果房产还存在按揭贷款,还要考虑银行抵押权,婚内内部约定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第三类,签署过程存在欺诈、胁迫。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被胁迫、被欺骗而签字,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类,擅自处置第三方名下财产。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处分属于夫妻二人的财产,不能把父母、其他亲属的财产拿来分配,涉及第三方财产的相关约定无效。
很多当事人会混淆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签署完成即对双方生效;离婚协议必须完成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才生效,二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可混用。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并不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公证只是加强证据效力。签署时务必双方自愿签字,写明完整签署日期。家庭财产结构复杂,建议仔细梳理全部财产线索,细化每一项财产归属,减少后续产生财产争议的可能性。
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孙常佳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310663669,专注濮阳本地婚姻家事、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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