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院的判决,能在中国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法律实务分享
分享人: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协外认28号
【关键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互惠原则 互惠共识 中新指导备忘录 涉外民间借贷 跨境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99条
一笔1000万港币的跨境借款,债务人在新加坡被判决还款,可他在内地的房产还在。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并没有相互承认判决的条约,那这份判决在中国还有用吗?上海一中院的裁定给出了一条以“互惠共识”为支点的路径——而这条路径,几乎适用于所有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国家。
本文要点速览
・无条约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按互惠原则审查,这是民事诉讼法第299条确立的基本框架。
・互惠关系可以逐案认定,不必以“对方国家已有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为唯一前提。
・两国之间达成的互惠谅解或共识,足以构成互惠关系的基础。
・2018年《中新指导备忘录》被认定为互惠共识,这是本案最重要的规则贡献。
・承认与执行是两个环节: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再发出执行令。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4月1日,李某根据其与新加坡公民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张某支付借款1000万元港币。因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
2023年6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作出判决:对张某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其支付未偿款项9307585.62港元,并支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全额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同时判令张某向李某支付2500新元费用(不含支出金额)。
判决作出后,张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某市某区某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李某据此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审判庭就该案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争议焦点是: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就承认和执行判决问题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整个案件的成败。因为两国之间没有缔结、也没有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一旦互惠关系不被认定,申请就会被驳回,债权人只能回到新加坡“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法院认定互惠关系成立,裁定承认并执行。
三、裁判要旨与法理分析
(一)无条约即走互惠,这是成文法的明确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给出了一条清晰的审查路径:先看有无条约,无条约则按互惠原则审查,审查标准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注意,这里的审查是“底线审查”,不是“实质再审”——法院不会重新审理案件事实,只审查程序正当性与公共秩序。
(二)互惠关系怎么认定:三种情形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年12月31日发布)第44条对互惠关系的认定作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三种情形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第一,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法律互惠);
第二,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共识互惠);
第三,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承诺互惠)。
该条同时强调:“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这一句非常关键,它意味着互惠不是一个国家的“整体标签”,而是可以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判断的事实状态。
(三)本案落在第二种情形:备忘录构成互惠共识
裁定书查明:本案所涉判决由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应依互惠原则审查。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签署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载明了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以及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法院据此认定: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达成了互惠共识,本案属于会议纪要第44条第二种情形。
这一认定的方法论意义在于:互惠共识不必是一份正式的条约或协定,一份由两国最高法院签署、载明双向承认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性文件,足以构成“共识”。这为处理我国与其它无条约国家的判决承认问题提供了可复制的论证思路。
四、俞强律师实务观察
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长期被视为“看起来很美、做起来很难”的领域。这份裁定改变了不少固有认知。谈五点。
第一,“无条约就没办法”是过时的判断。过去很多债权人在境外拿到判决后,因为两国无条约就直接放弃内地执行,转而重新在内地起诉。这不仅是成本问题,更要命的是时间——重新起诉要面对管辖、送达、证据公证认证、诉讼时效等一连串问题,而原判决的利息可能还在按境外判决的利率持续计算。本案说明:只要存在互惠基础,就可以直接申请承认与执行,路径比重新起诉短得多。
第二,论证互惠关系要做“三线并进”的准备。代理此类申请时,我通常要求团队同时准备三组材料:一是对象国承认我国判决的成文法依据或判例(法律互惠);二是两国司法机关、外交部门之间达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联合声明(共识互惠);三是外交途径的承诺文件或无拒绝先例的检索报告(承诺互惠)。三组材料中只要有一组能够成立,互惠关系即可认定。本案走的是第二条线,而这条线往往最容易被忽略。
第三,财产线索是启动程序的现实前提。承认与执行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标的。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某市某区某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没有这条线索,申请就缺乏落点。因此,在境外取得判决后,第一件事应当是做内地财产尽调:不动产、股权、银行账户、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我们通常通过公开查询、商业数据库与客户提供的信息交叉比对,形成财产清单后再决定向哪个中院申请。
第四,材料准备的门槛比想象中高。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需要提交:申请书、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的副本、判决已生效的证明、送达证明、中文译本(通常要求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经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域外形成的文件还需办理公证认证(或依《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办理附加证明书)。任何一项缺失都会导致补正,进而拖延数月。
第五,要注意“承认”与“执行”是两个环节。裁定承认判决效力,并不自动产生执行效果;需要执行的,法院还要发出执行令,再按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办理。这意味着债权人应当把“承认裁定—执行立案—财产查控—处置分配”作为一个完整流程来规划,而不是拿到承认裁定就以为结束了。
五、实务建议
・在境外起诉前就规划内地的执行路径:查明债务人内地财产,评估是否存在互惠基础。
・优先检索两国司法机关之间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联合声明,这类文件往往比成文法更容易证明互惠共识。
・准备“三线并进”的互惠论证材料,避免只依赖“对方国家曾有承认先例”这一条。
・域外文书提前办理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中文译本由有资质机构出具并盖章。
・向被执行人居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步提交财产线索清单。
・取得承认裁定后立即申请执行立案,推动查控与处置,避免财产被转移或另案查封。
・关注申请期限:承认与执行申请在实务中通常参照二年执行时效掌握,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快启动,避免因迟延产生争议。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外国判决在内地就没办法执行了吗?
答: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条约时按互惠原则审查。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互惠关系(法律互惠、共识互惠或承诺互惠),且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获得承认与执行。
问:互惠关系一定要对方国家先承认过我国判决吗?
答:不一定。《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其中“两国达成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并不要求已有承认先例。本案即以《中新指导备忘录》认定互惠共识成立,属于典型的“共识互惠”。
问:承认与执行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应当结合财产线索选择受理法院,避免因管辖不当被移送而拖延时间。
问: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事实吗?
答:不会。法院审查的是程序正当性与公共秩序,包括判决是否生效、是否合法传唤、是否存在欺诈、是否与我国生效裁判冲突、是否损害国家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对实体事实作重新认定。
问:承认之后,债务人的内地房产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裁定承认并发出执行令后,按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办理:查封、评估、拍卖或变卖,就价款清偿债务。若房产已设定抵押或被其他案件查封,还需按顺位与轮候规则处理。
七、结语
这份裁定的核心贡献,是把“互惠”从一句抽象的原则,变成了一条可以操作的论证路径:找共识、找承诺、找法律依据,三者有其一即可。对跨境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境外判决不再是一张“只能看不能用”的纸;对执业律师而言,这意味着涉外执行的业务空间被实质性拓宽了。
真正决定成败的,往往不是法律规则,而是你有没有提前找到那套房。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写,案号、当事人名称及事实均引自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名称、企业字号、品牌及具体地名均已作技术性脱敏处理。文中观点为作者基于办案经验的专业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案件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协外认28号民事裁定(2025年1月8日)。入库编号:2026-10-2-499-001。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九十九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2018年8月31日签署)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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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本所法律服务形象标识)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二审与再审代理,在涉外争议、跨境执行、合同与借贷纠纷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如需就本文涉及的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通过本所官方渠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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