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明律师在微博上说了一句很重的话。有网友问他怎么看“用电信诈骗的钱聘请律师”,他的回答是:“尽快修改刑法,枪毙律师”“哪个律师为电诈分子辩护,就枪毙那个律师”。孙玉良随后在今日头条发文,说读完这段话“顿时对庄律师产生了一种好印象,正义感爆棚”,但紧接着补了一刀:这是一种情绪化的义愤填膺。这个评价,客气了,也精准了。
![]()
说客气,是因为“情绪化”三个字还不足以描述这句话的麻烦之处。一个执业律师,公开主张把辩护行为本身变成死刑罪名,这不是脾气急,这是把刑事诉讼法按在地上摩擦。说精准,是因为庄志明的愤怒确实有来路:电信诈骗把多少家庭掏空,被害人一辈子的积蓄在几分钟内被转走,而诈骗团伙转头就用这笔钱去聘请最专业的律师,坐在法庭上跟公诉人一条一条抠证据。任何一个有正常情感的人,看到这个画面都会不舒服。孙玉良没有否认这种不舒服,他说得很直白:公众的愤怒落点不在于“律师不该为电诈被告人说话”,而在于“骗来的钱在法庭上被用来购买最专业的法律保护”,这在观感上就是对被害人的二次羞辱。
问题在于,不舒服之后往哪儿走。庄志明选择了一步跨到刑场上。他说“枪毙律师是防电信诈骗的重要一环”,说“反电诈工作不妨从反律师开始”。这话听起来痛快,但它跳过了中间所有需要回答的问题:律师费到底是不是赃款?是谁付的?从哪个账户出的?和涉案资金有没有可证明的对应关系?律师知不知道这笔钱的来路?这些一个都不问,直接跳到“枪毙”,等于把一个可以用证据和程序处理的钱的问题,硬生生改造成了一个用子弹处理的人的问题。
![]()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写得很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条规定没有在末尾加一个括号说“电信诈骗除外”。邓学平在澎湃新闻上写过一篇专门讨论“为坏人辩护”的文章,里面有一个判断很值得放在这里:律师的工作不是为一个人的人品或者尊严背书,而是围绕他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证据和意见,防止司法在信息不完整或者情绪过载的时候越过法律边界。电信诈骗的被告人可恨不可恨?可恨。但可恨不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在判决生效之前,他仍然是被告人,仍然有资格让一个懂法律的人站在他旁边,帮他把控方的证据过一遍。这个功能不因为罪名是诈骗还是伤害而改变。今天以“委托人可恨”为由把辩护律师拉出去枪毙,明天任何一个被舆论认定为“人神共愤”的案子里,同样的逻辑都可以再跑一遍。到那时候,被连根拔掉的不是电诈分子的特权,是所有人的程序保障。
真正该被追问的,从来不是“律师这个身份该不该存在”,而是“这笔律师费到底干不干净”。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并不空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写得清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只有在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或者取得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下,才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这条规则的精髓在于,它对准的是钱的性质和收款人的主观状态,而不是收款人的职业。律师事务所收律师费,和超市收货款、医院收诊疗费在民事结构上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律师明知是赃款还配合走账洗白,该追的追,该罚的罚,现有法律框架里有的是工具。但如果律师只是按委托合同收了费、出了庭,仅仅因为委托人干的不是好事就要掉脑袋,那法律对准的就不是赃款,而是辩护本身。
![]()
庄志明的“枪毙论”之所以让人不舒服,恰恰因为它把公众对赃款的痛恨,偷换成了对辩护制度的敌意。孙玉良说他的建议“不存在现实可行性”,这话说得轻了。它不只是不可行,它在方向上就是反的。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组数据: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5.9万余件,判处被告人33.8万余人;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追赃挽损并重”,在刑事审判全流程持续追赃挽损,督促犯罪分子退赃退赔。2024年7月,“两高一部”发布的跨境电诈意见也明确要求,把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官方的路线很清楚:钱要追,权利也要保。这两件事不是对立的,把它们对立起来的,是那一句“枪毙”带来的情绪短路。
律师这个行当的名声确实经不起消耗。公众看到“骗来的钱请律师”会愤怒,这种愤怒有它的正当性,不该被一句“程序正义”轻易打发掉。但回应愤怒的方式,不是在立法上发明一个“为电诈分子辩护罪”,而是把追问推进到资金链条的最后一环:那笔钱从谁的口袋里出来,经过了谁的账户,最后进了谁的收费单。查实了是赃款,追;律师明知而配合洗白,惩。这比喊一句“枪毙律师”难得多,也慢得多,但它是这个社会处理愤怒时唯一配得上“法律”两个字的办法。枪毙一个人只需要一颗子弹,追回一笔赃款需要一整套证据链。庄志明选了一条容易的路,孙玉良指出了这条路走不通,而真正该走的那条路,在法释〔2011〕7号的第十条里,在“两高一部”的追赃挽损意见里,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银行流水和委托合同里,不在刑场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