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一起案子,餐饮老板单某拖欠 40 余名员工 50 万余元,离开北京、拒接讨薪电话,2025 年 7 月判 1 年、罚金 1 万元。北京朝阳一起案子,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拖欠 105 人 83 万余元,没被起诉。两个案子都在北京,欠得多的反而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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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张月君律师,执业 8 年。这两个案子都是北京市高院、市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这个罪最反直觉的地方在于:欠得多的不一定判得重。真正起作用的不是金额,是三个变量。
50 万余元,判 1 年。
83 万余元,没起诉。
77.95 万元,没立案。
三个都在北京,一个比一个欠得多,结果一个比一个轻。
金额在这里的解释力是零。
先看清一个前提。
这个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第二种一旦成立,第一个问题根本不用讨论。
所以下面的三个变量,第一个最要紧。
先看判了实刑的那个。
门头沟的单某,餐饮公司老板。
拖欠 40 余名员工,50 万余元。
2023 年 10 月,他离开北京。
拒绝接听、回复工人讨薪的电话和信息。
员工告到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
2023 年 12 月 25 日,人社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他还是不付。
2025 年 7 月,判 1 年、罚金 1 万元。
为什么?
法释〔2013〕3 号第二条列了四类逃避支付的行为。
第一类,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其他转移处分财产的方法。
第二类,逃跑、藏匿。
第三类,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这些材料。
第四类,其他方法。
单某落在第二类。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一旦构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支付能力就不再是争点,辩点只剩下数额和补救。
湖南华容还有一个更极端的对照。
只欠 6 个人 71,822 元。
变卖设备得了 1.8 万元,仍然不发工资。
换手机号,注销微信,去外地。
判 6 个月。
所以第一个动作是:不要躲。
也不要改账。
改账这一项,同时可能触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一次改账,可能变成两个罪名。
再看大兴的木某案。
他借用某工贸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一项外墙涂料粉刷工程。
总包方按进度结清了工资款项。
工贸公司扣掉材料款和税点,把 46 万余元转到木某的账户。
他把这笔钱用于其他工地和个人消费。
拖欠 10 余名农民工 23 万余元。
判 6 个月、罚金 1 万元。
这个案子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链摆得最清楚。
钱到过账。
去向清楚。
没有用于发工资。
再看两个外地对照。
甘肃兰州新区的董某案。
拖欠 140 余名工友,上百万元。
理由也是工程款没结算。
案发后陆续付清,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的结论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某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
2025 年 6 月 9 日,相对不起诉。
湖南衡山的宾某案。
理由几乎一样:发包方没结清尾款。
但办案机关穿透核查了银行流水。
结果是工程款足以覆盖工资。
认定「有能力却拒不支付」。
两个案子,抗辩理由一样,结局相反。
差别在流水经不经得起查。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时点,拥有可以用于支付的资金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且不存在影响支付的客观障碍,仍然拒不支付。
还要记住一件事:这一层的举证责任在控方。
董某案的表述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举证不能的后果,不由你来承担。
所以要做的不是证明「我没钱」,是把钱去哪了讲清楚。
工程款什么时候到账,到账后用在哪,为什么没用于发工资,有什么客观障碍。
每一笔都要有凭证。
这一层最容易被搞错。
很多人以为「钱还了就行」。
其实有四个窗口,效力完全不同。
第一个窗口,《限期改正指令书》指定的期限内付清。
依据是法释〔2013〕3 号第四条。
后果是「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个要件不成立,刑事程序通常不启动。
第二个窗口,刑事立案前付清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后果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第三个窗口,提起公诉前付清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
后果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个窗口,判决后付清。
只影响执行和减刑。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立案前付清,是「不构成犯罪」;立案后付清,是「构成犯罪但从宽」。
这两句话在法律上的分量完全不同。
北京两个案例正好占住两个窗口。
通州陈某某案走的是第二个窗口。
某建设科技公司承揽外墙保温工程,承诺工程款优先付工资。
建设单位拨付了 930 万余元,公司挪用了。
拖欠 37 名工人 77.95 万元。
2025 年 12 月 18 日,通州区人社局限期责令支付。
拒不支付,线索移送公安。
在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阶段,2026 年 1 月 6 日,公司主动全额付清,取得谅解。
通州公安分局不予立案。
朝阳彭某某案走的是第三个窗口。
105 人,83 万余元。
他称发包方没付清洁费,但公司账户显示有支付能力。
侦查阶段全额付清,取得谅解。
2024 年 9 月 3 日,相对不起诉。
法释〔2013〕3 号第四条在认定之后,跟了一句但书。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这句话很多人不知道。
可以用的情形有哪些?
文书没有送达本人。
张贴在已经停业的经营场所门口。
邮寄到已经变更的地址。
由跟经营无关的人签收。
但要记住时限:这条出口只在指定期限内有效。
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抗辩就不成立了。
所以第一件事是确认文书有没有送到,不是先解释为什么没钱。
第一步,确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送达方式和签收人。
第二步,核对金额和人数。
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数额 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
或者十名以上,累计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
各省在幅度内定具体标准。
把已结清的人、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款项剔除。
第三步,在指定期限内支付。
付不清的,也要付一部分,并提交书面说明。
「未及时支付」和「拒不支付」是有区别的。
第四步,准备好资金去向的说明和凭证。
完整的银行流水、工程款结算凭证、应收账款、资产抵押查封状况。
第五步,如果已经立案,抢在提起公诉前付清。
第六步,不要躲、不要改账、不要造假。
这三件事,是把欠薪纠纷变成刑事案件的捷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2013 年 1 月 23 日施行)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 号)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张月君 律师
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1811022721
执业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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