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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入法之后,"数值合格"和"不构成污染"成了两个问题。2022 年做运河城东段四座桥的改造,测完现状之后,有一件事一直没定:桥体亮度要不要提。
四座桥的桥体平均亮度只有 0.8 和 1.01 cd/㎡。晚上站在岸边看,桥是水面上的一块黑。提到 5 cd/㎡ 技术上不难——换光源、加几组灯就够了。
但桥两侧几百米内是成片的住宅,中间还夹着一所小学。这些小区临运河那一面,做的都是低色温、静态、只勾建筑天际线。
那时候能依据的是标准,不是法律。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后,这件事的性质变了。
2026 年 3 月 12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5 编、1242 条。
其中第 667 条到第 673 条,是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完整规定光污染防治。
对照明设计从业者来说,这七个条文的意义不在"多了一部法律",而在它改变了三件具体的事:判定起点、责任链条、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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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里的光污染专章
一、判定起点换了:先问谁被打扰
第 667 条给光污染下的定义是:
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请注意它的落点是"人的视觉受到干扰",不是"某项数值超标"。
这与行业里的习惯不太一样。我们做设计、编标准,习惯的第一反应是算照度、算亮度、算反射比——这些是可测量的。
但法典把判定起点放在了"干扰"上。这意味着:光环境质量合格,不等于不存在光污染;反过来,某处数值不理想,也不必然构成光污染。 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目的。
对设计端的直接影响是:光从哪里来、照到谁、谁会觉得被打扰,这三个问题都要在方案阶段就想清楚。 过去我们更多在算"够不够",现在还要问"会不会影响别人"。
回到那四座桥。桥面 25.18 lx 说的是"车和人走得安全",桥体 1.01 cd/㎡ 说的是"这座桥在河上成不成立"。但真正决定桥体能不能提亮的,是第三个问题:两岸的窗户。
同样一组数,按"够不够"判是达标的,按"会不会干扰别人"判就要重新算一遍。这就是判定起点换了之后,设计动作跟着变的地方。
二、"定期保养维护"这四个字是新加的
第 671 条把需要管的对象直接列了出来: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这段话里有三个动作,比以前任何一份文件都具体:
"合理设计"——指向设计源头。"安装、使用"——不只是设计责任,还延伸到施工与运营。"定期保养维护"——这是最容易被设计文件漏掉的一项。
"定期保养维护"这四个字,对设计文件是有实际影响的。 我们出的方案,通常写到灯具选型、布点、节能控制就结束了。但法典要求的是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包括建成之后的维护。
这不是抽象的担心。四桥改造前踏勘,景御桥的记录原话是:
"单塔东西两侧和底部均设置景观照明灯具(破损),现场照明灯具布置分析意图照亮单塔和拉索杆件,实际夜间现状显示景御桥无景观照明原因未知。"
灯画了、装了、坏了、晚上不亮——记录里写的是"原因未知"。 设计文件里有的东西,现场可以没有。这就是为什么"维护"要写进法律,而不是只写在设计说明里。
这不是空话:照明计算里的维护系数,本质上就是在假定"将来会维护"。 维护系数取 0.65 还是 0.80,差的是近两成的维持照度;而如果建成后没人按周期清洁、更换,任何系数的假定都会落空。法典把"定期保养维护"写进条文,等于给这个假定加了一道法律依据。
第 672 条还专门规定了玻璃幕墙:"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这一条对做建筑照明的同事有直接影响——玻璃幕墙的选材和设计,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反射比高的幕墙,不只是"难做",还是"有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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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的几处
三、第 673 条只管一件事:授权地方分区
第 673 条只有一句,但分量很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加强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的控制。
注意这条的表述:"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这是授权,不是全国划一。
它的现实含义是:分区标准由地方制定,同一套设计方案在不同分区可能要满足不同要求。
这一条会在两个层面产生影响:
规划层面——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照明专项规划都要相应调整,把光污染防治分区纳入进去。设计层面——设计条件会变成"这个项目位于哪个分区",就像现在设计要查规划指标一样,将来可能要查光环境分区。
这是可以预见的趋势。 现在还早,但方向已经清楚了。
四、法典管责任,限值仍看标准
这是同行问得最多的一件事,说清楚:
法典解决的是"要不要管、谁来管、怎么罚";具体的技术限值,交给标准。
第 670 条写得很明白: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光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照明产品、户外显示产品、交通补光灯、建筑玻璃和材料等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合理的光限值。
所以两者是分工,不是替代。
在限值这一层,现在真正硬的是《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全文强制性,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它第 3.4 节整节管室外照明,包括:居住空间窗外垂直面照度、灯具朝居室方向发光强度、灯具上射光通比、建筑立面与标识面亮度、泛光照明溢散光(不超过 20%)。
**《城市夜景照明光环境质量评价标准》(T/ZEDA 005-2024)这类标准,在这样的框架下承担技术工具的角色——为"干扰"是否发生,提供可测量的判定依据。
这里要说明一点:团体标准属于自愿采用,其约束力来自政府采信、合同约定或自愿引用。在法典确立的法律框架下,它的位置是提供技术方法,而不是作为执法依据。
这不是评价,是把位置说清楚。
五、五千到五万,罚的是谁
第 1210 条规定: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额不算大,但它明确了一件事:这类纠纷现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主张。
过去遇到夜间强光干扰,很多人不知道能依据什么。现在可以援引法典第 671 条、第 672 条。
作为设计方,这类争议的风险实际上前移到了方案阶段——设计时没考虑周边影响,纠纷出现时责任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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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链条
六、三条线收在同一个判断上
判定起点——从"算指标"到"谁的视觉受到干扰"。责任链条——从"设计"延伸到"使用与维护"。分区管理——从"一刀切"到"按实际情况分级"。
这三个变化加起来,指向同一件事:照明设计要考虑的不再只是"照得够不够",而是"照得好不好、有没有影响别人、长期维护得了吗"。
这三个问题,技术上都能回答。 只是过去不太被当作必答题。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相关条文撰写,所引条文已与法典原文逐条核对。文中实测与现状记录出自本人主持的运河城东段跨运河桥提升改造项目(2022)踏勘与检测文件,不含造价与业主信息。本文为专业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对任何标准或条文作优劣评价。具体项目的合规判断请结合实际条件并咨询主管部门。原文首发于公众号「朱伟凯说光」。
朱伟凯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光环境设计院 院长《城市夜景照明光环境质量评价标准》T/ZEDA 005-2024 主要起草人浙江省照明学会光环境与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照明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照明设计质量审定与技术把关
本文的项目名称、实测数据与专业判断均由本人核定;文字整理环节使用了 AI 辅助。文章结论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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