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可以委托,家属能否代办?二、委托权限究竟要写什么?三、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怎样衔接?四、通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五、委托合同要核对哪些事项?六、费用约定怎样看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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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诉讼委托手续,先要弄清为谁、以什么身份委托,再核对授权文件、案件材料和合同约定。我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李莹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下面围绕委托手续中常见的六个问题,说明一般程序和核验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本人在押的,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办理时应核对代办人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若为被害人一方办理委托,则应明确是诉讼代理事项,按相应身份和程序准备手续。
委托文件应明确当事人、受托律师、委托身份、事项及所涉程序阶段。刑事辩护与被害人代理承担不同职责;同一案件中的附带民事事项,也应说明是否属于本次委托范围。
例如,仅委托侦查阶段辩护,就应写清阶段范围;同时涵盖审查起诉、一审或二审的,也应明确约定。授权内容应与委托合同相互对应。涉及诉讼代理权限的,要把授权事项写清,避免只用一句“全权负责”概括所有事务。
委托合同用于约定律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事项,授权委托书用于说明具体委托关系和范围。核对时,重点看双方身份、案件信息、律师姓名及委托事项是否一致,代为委托的还应注明相关身份关系。
在押人员本人选择辩护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已有法律援助律师的,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根据“两高”关于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的批复,受委托辩护人仍有权会见。本人经会见选择家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后,法院、检察院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一般应准备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准备能够证明监护或亲属关系的材料。案件材料可根据当前阶段提供,如拘留通知书、起诉书或裁判文书等,用于核对当事人、办案机关、涉嫌罪名和程序进展。
已有的事实说明、证据线索等,可按来源、时间整理,交接时标明原件或复印件。暂缺材料的,说明缺少什么,再根据实际核验要求补充。用于会见的执业证书由律师出示,律所证明由律所出具,委托人配合办理授权委托书。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因此,首先应确认合同中的律所名称和委托人身份,再核对承办律师、委托阶段、工作事项及范围。
合同还应说明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变更或解除后的处理、材料返还及争议解决方式。对涉及多个阶段或另行增加事项的约定,要核对是否包含在原范围内。各方签署后留存完整文本,后续变更也应有相应书面记录。
费用应与委托事项和阶段对应,写明收费方式、金额、支付安排及所覆盖的工作范围。可能发生的差旅等开支,是否另行承担、怎样事先确认、凭什么结算,应分别约定。委托提前结束或范围变化时的费用结算,也宜在合同中说清。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刑事诉讼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费用应由律所依规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核对合同、付款凭证与票据时,应确认收款主体、金额及对应事项一致,保留相关文本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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