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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前三篇,分别讨论了死缓理由、罪名定性、次要死因对量刑的影响。本文聚焦本案争议核心:50 万元赔偿与被法院否决的谅解书,厘清一个关键问题 —— 这笔钱,为什么说是被害方 “不得不收”。
谅解制度的本意是修复司法关系,以被害方真实宽恕、被告人悔罪赔偿为基础,适度从宽。但在徽剑案中,吴正结在压力下收下 50 万、出具谅解书,这份文书暴露出谅解制度被工具化的漏洞与风险。
一、谅解书被不予采信:签字主体不适格
赵冰家属支付 50 万元,由吴正结收款并出具谅解书。二审裁定明确:该谅解书不予采纳。 理由是:吴正结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的法定近亲属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吴正结是徽剑养父母的养子,无单独出具谅解的资格,也没有取得全部法定近亲属的有效授权,谅解书自始不具备证据效力。
赔偿和谅解是两个独立情节:法院没有否定 50 万赔偿的证据价值,赔偿仍作为酌定情节考量;但谅解这一独立从宽情节直接排除,二者不能混同。
二、何谓 “不得不收”:二人上门施压,收款签字捆绑完成
据案件细节,两名男子上门找到吴正结协商赔偿谅解,并非平等协商。
- 场景自带压迫性:二人共同上门,容易让吴正结产生畏惧,担心拒绝后持续被纠缠;
- 议价地位失衡:对方带着钱款与方案上门,吴正结无律师陪同、缺少准备,没有从容拒绝的条件;
- 民事追偿不确定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周期长、执行难,拒绝这笔款项,后续能否拿到赔偿不可预判;
- 方案捆绑:对方将收款、签谅解书打包提出,不是 “可单独收款、谅解自愿”。
简言之,吴正结不是自愿接受对价、宽恕被告人,而是在上门施压的氛围下,出于避险与现实补偿需求,被动收下款项、签下文书,谅解的自愿性先天存疑。
三、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赔偿、谅解从宽幅度不同
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 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 40% 以下;
-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 30% 以下;
- 未赔偿但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 20% 以下。
同时明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当从严控制从宽幅度。 这就是加害方极力争取谅解的动因:谅解单独提升从宽上限。若谅解有效,最高从宽上限可达 40%;谅解被剔除后,仅剩下赔偿情节,上限 30%,且本案属于报复举报人的恶性案件,本就应当进一步压缩从宽空间。
四、谅解的双重审查标准:资格合格,还必须自愿
谅解生效有两层审查:第一层是主体资格,谁有权签字、有无授权;第二层是自愿性,是否存在胁迫、施压、利诱。 本案法院仅以主体不适格排除谅解,没有进入自愿性实质审查。但上门施压的细节提醒裁判:不能只看签名和手印,要穿透审查谅解形成过程是否自由。非自愿出具的谅解,即便主体适格,同样不应采信。
五、适用场景有边界:重罪、报复性案件不宜轻易从宽
大众误区:赔钱拿到谅解,就应当降档从轻。 谅解从宽的典型适用场景,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私人矛盾案件。徽剑案是针对举报黑产公民的报复犯罪,公共法益受损远大于私人恩怨。即便拿到一份合格、自愿的谅解书,能否成为降刑关键,同样存在巨大争议。
六、制度风险:避免谅解变成金钱施压的量刑工具
量刑规则清晰显示:一纸谅解,可带来最高 10% 的基准刑从宽空间。在重刑、死刑案件中,这个幅度足以改变结局。 由此滋生风险:有赔付能力的被告人一方,以资金叠加上门施压,逼迫被害方妥协换取谅解;无力赔付的被告人,则失去该机会。容易形成观感:量刑天平可以被金钱和施压操作。
本案法院守住了主体资格这条底线,但留下一个待答问题:在收款、签字自愿性存疑的前提下,这笔被动收下的赔偿,在报复举报人的恶性案件中,从轻权重应当设置到什么程度?
七、结语:谅解是修复,不是减刑筹码
谅解建立在平等自愿之上,不是重罪的 “通关文书”。当谅解依靠上门施压、裹挟被害方两难来获取,修复性司法的内核就已经扭曲。 徽剑案这份被否决的谅解书,连同这笔被动收下的 50 万,是一个样本:谅解有两道门槛,适格主体、真实自愿;同时案件性质、侵害法益,决定谅解能否发挥作用。 举报黑产的公民生命,不能简化为一笔款项、一张被迫签署的谅解纸。谅解有边界,司法更要守住自愿、平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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