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韦某某4因发热咳嗽入院,不到十小时便呼吸心跳骤停,出院当日离世。医学会鉴定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百万余元,医院以法律适用错误、赔偿标准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柳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邹运发与同事卢怡律师共同代理四名原告,在二审中围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仍应作为赔偿依据、责任比例如何确定等核心争点展开答辩。二审法院最终纠正一审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的处理,将赔偿总额调整为1,020,822.84元。邹运发律师系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20年,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法医专业出身,兼具法医与法律双重背景,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在病历与鉴定报告质证方面具备专业优势。
![]()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名三十一岁的年轻父亲,因发热咳嗽于傍晚入院,次日凌晨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出院当日不幸去世。家属与医院之间的争议,从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延伸至赔偿标准究竟该适用哪部规范。河池市某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方在告知义务、病情观察、用药指征等方面存在多项过失,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进入诉讼后,医院方主张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而该条例并无死亡赔偿金项目,二者差距近百万元。柳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邹运发与卢怡律师接受四名原告委托,在二审中系统回应了法律适用争议,并就责任比例、赔偿项目逐一发表代理意见。本案的审理历程,清晰呈现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冲突,以及法院如何在鉴定意见基础上综合考量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作出裁判。
二、纠纷起因:入院不足一日的人生转折
2023年9月5日17时,韦某某4因发热、咳嗽、咳痰到河池市宜州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检验结果提示心肌酶明显升高,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速。当晚23时许,韦某某4用药结束后出现频繁剧烈咳嗽、坐卧不安、呼吸困难、喘促、紫绀等症状。次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4被发现颈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经抢救至3时15分仍呼吸微弱。后患者家属签字拒绝转ICU进一步抢救治疗并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等多项,出院医嘱载明“继续抢救治疗”。韦某某4出院后于当日去世,年仅31岁。
韦某某4与梁某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育有两子:梁某某1于2020年出生,韦某某3于2023年出生,韦某某4去世时韦某某3尚未娩出。韦某某4的父亲韦某某1生于1967年,母亲韦某某2生于1970年,二人共育有韦某某4及女儿韦某某5两名子女。韦某某1患有原发性肝癌等疾病,此前在家务农。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四名近亲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43,979.50元。
三、审理纪实:鉴定意见与一审裁判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多项过失被确认
河池市某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对心肌酶明显升高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未向家属进行病情告知,抢救过程中未再次复查心电图;医嘱与收费记录不一致;使用氨茶碱无适应症;在使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纳过程中未说明皮试结果;患者出现频繁咳嗽及呼吸困难后,医方仅予溴己新、醋酸泼尼松口服,未及时观察病情并采取进一步正确处理措施。鉴定意见分析认为,患者入院后病情急剧加重,原因为药物过敏可能性大,最终导致过敏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医方观察不仔细,虽积极抢救但仍造成严重后果。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一审审理:法律适用成为核心争点
一审法院受理后,某医院申请对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均未能完成鉴定:广西某司法鉴定所因不具备资质无法鉴定;柳州市某司法鉴定所因死者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明确死亡原因而不予受理;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亦回函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意见,并综合考虑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及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性风险等因素,酌定某医院对因韦某某4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适用上,某医院主张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该条例未设置死亡赔偿金项目。一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民法典》。据此,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项目,认定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各项损失共计1,228,705.14元,由某医院承担80%即982,964.11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判决某医院赔偿1,022,964.11元。
四、审理纪实:二审交锋与争议焦点
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人主张:应参照条例计算赔偿
某医院上诉提出,本案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该条例未设置死亡赔偿金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应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而非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438元计算。韦某某1未满60周岁,村委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条例最长不超过6年,以22,438元/年×6年计算明显过高,应以20,000元为宜。按条例标准核算,医方承担70%责任,赔偿总额应为253,979元。此外,即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已不属于赔偿范围,一审支持该2,676.59元亦属错误。
(二)被上诉人答辩:条例通知已失效,民法典应优先适用
柳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邹运发与卢怡律师代表四名被上诉人答辩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已经失效,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桂高法[2020]8号文件计算具体赔偿数额。被上诉人已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完成举证责任,鉴定认定医方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方对鉴定书未提出异议,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确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主要责任范围内,各项赔偿数额依法有据。
(三)二审法院查明与认定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一审法院委托的三家鉴定机构均未能完成鉴定,原因既有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也有未作尸体检验的因素。
二审法院认为,河池市某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某医院的违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在司法鉴定未能完成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医方违规行为、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及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性风险,采信鉴定意见并酌定医方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某医院主张按惯例70%更为妥当,但未提供实质性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法律适用,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系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已经失效,该条例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仍是计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一审以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计算赔偿项目,并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关于具体赔偿项目,二审法院逐项分析:死亡赔偿金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计算,金额正确,予以维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计算正确,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根据侵权具体情况、侵权后果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4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一审支持的原因是某医院自愿赔偿,但二审中某医院解释其在一审表示愿意赔偿2,676.59元的前提是全案赔偿项目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二审法院对该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对一审支持的该项金额予以纠正。经核算,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共计1,020,822.84元。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裁判逻辑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法律适用,二是责任比例与赔偿项目的认定。
在法律适用层面,法院厘清了一个关键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其性质属于行政法规,侧重行政管理角度。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要求参照该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但该通知已经失效。在《民法典》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应依据《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确定。这一认定意味着,即便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仍应回归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依法应予支持。
在责任比例层面,法院面对的现实是司法鉴定因鉴定机构资质及未作尸体检验等原因未能完成。在此情况下,法院并未因鉴定缺失而回避裁判,而是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基础,结合医方在处治过程中的具体违规行为、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及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性风险等因素,综合酌定医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一比例既体现了对医方过错的否定性评价,也考虑了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属性。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医院赔偿四名被上诉人共计1,020,822.8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出现医疗损害争议后,第一时间封存并复印病历、保留全部用药和护理记录,往往是后续鉴定与诉讼中最关键的一步。本案中,患者去世后未进行尸体检验,直接导致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无法就过错及因果关系完成鉴定,最终只能依赖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责任认定基础。这一细节提醒当事人,在患者不幸去世后,如对诊疗过程存有疑问,应及时考虑通过尸检明确死亡原因,避免后续鉴定受阻。
柳州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邹运发提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院方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赔偿计算依据,主张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项目,但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民法典》施行后,赔偿范围和标准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当事人遇到类似争议时,应注意区分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的适用关系,避免因对方主张而放弃依法应得的赔偿项目。同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成年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须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相关证明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邹运发律师系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20年,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法医专业出身,兼具法医与法律双重背景,在医疗纠纷、刑事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对病历、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其所在的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位于柳州,长期为当事人提供医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