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云 01 民终 3565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代理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一审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
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处理多起劳务派遣劳动纠纷时发现,很多企业混淆「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法律定位,误以为只要签了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就可以对社保、经济补偿完全置之不理。但司法实践中,二者法律责任边界需要结合证据仔细区分。今天分享我代理实际用工企业(原审第三人)二审阶段的真实办案案例,重点从「诉讼主体地位」角度解析劳务派遣案件,和之前一审案例形成视角区分。
基本案情
劳动者早期即入职我方当事人(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后续转为劳务派遣模式,由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再派遣至我方企业从事岗位工作。 受政府拆迁政策影响,实际用工企业整体搬迁,张贴公告通知劳动者前往新工作地点上班。劳动者以派遣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派遣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派遣公司不服提起一审,一审维持仲裁结果;派遣公司继续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我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的代理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
![]()
![]()
![]()
代理难点(侧重二审特有难点,和一审版本做出区分)
1、二审程序中,一审事实已经固定,想要改判难度高,我方作为第三人,没有上诉权,只能通过庭审陈述、质证去维护我方当事人权益; 2、劳务派遣三方诉讼中,实际用工单位很容易被追加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没有签劳动合同,也不能完全高枕无忧; 3、本案存在派遣单位仅缴纳工伤保险的客观事实,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主张补偿,该抗辩点对派遣方不利; 4、需要在二审庭审中,通过质证、法庭陈述,区分两份主体的法定义务,把社保缴纳、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归位到派遣用人单位,隔离我方用工单位的赔付风险。
案件争议焦点(侧重二审审理视角)
1、劳动者拒绝到搬迁后的厂址上班,是否构成自动离职; 2、未缴纳社保情形下劳动者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承担主体是谁; 3、劳务派遣案件中,没有上诉权的实际用工单位,在二审中如何通过诉讼程序规避自身被追责风险。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派遣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观说明:补偿金由派遣用人单位承担;我方代理的实际用工企业,二审阶段未被判令承担任何补偿、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实现隔离我方当事人经济赔付风险的代理目标。
本案也印证: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不必然担责,但必须重视二审庭审,否则存在被追加担责的隐患。
法律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打劳务派遣劳动纠纷,仲裁、诉讼务必同时列派遣单位 + 实际用工单位,不要只告一方; 2、企业搬迁调岗,不要直接不去上班,书面提出异议留存证据; 3、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行使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
对昆明企业合规提示(二审诉讼视角,差异化内容)
1、实际用工单位没有上诉权,不等于可以不出庭、不举证;二审同样会审查用工事实,消极应诉有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劳务派遣协议不能 “一签了之”,协议中应当明确社保缴纳、离职补偿、追责追偿条款,同时定期核查派遣公司社保缴纳记录; 3、企业因拆迁、政策原因搬迁,张贴公告不等于完成劳动合同变更,尽量与劳动者协商,留存协商记录; 4、遇到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全流程都要重视,不要认为 “不是签合同的主体” 就可以放弃庭审抗辩。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