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237280元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后仍被拖欠,被告某乙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费文文律师代理原告某甲公司提起诉讼,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全额支持货款本金。费文文律师系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执业10年,兼任滁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奖惩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滁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滁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监督员、滁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其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长期在滁州执业,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民事案件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代理。本案中,费文文律师围绕对账确认的欠款事实组织举证,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完成举证质证程序,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7280元及相应违约金、损失1790元,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用由被告主要承担。作为滁州商事合同纠纷律师,费文文在本案中展现了合同类纠纷证据固定与诉讼推进的实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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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已由双方签字盖章对账确认的237280元酒水货款,在多次催要后仍未到账,而被告在诉讼阶段干脆不再露面——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转折。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古井系列白酒,双方签订《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交易关系并不复杂,欠款金额亦经对账程序固定。但当某甲公司决定通过诉讼维权时,被告某乙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案件由此进入缺席审理程序。滁州商事合同纠纷律师费文文接受某甲公司委托,在被告缺席、无人当庭抗辩的情况下,围绕买卖关系成立、货物交付、对账确认三个关键环节完成举证,使法院得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本案的看点不在于对抗激烈,而在于当一方消极应诉时,守约方如何借助完整的书证链条让债权获得司法确认。
二、纠纷起因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酒水供销关系。双方先后签订酒水《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古井系列白酒。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某乙公司则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交易推进过程中,双方形成了一定的货款结算惯例,并在合作期间进行过对账。经对账确认,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237280元。该对账结果由双方确认,欠款金额明确、具体。此后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催要该笔货款,某乙公司均未支付。催收未果后,某甲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委托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费文文律师代理本案,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推进
某甲公司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货款237280元及违约金、相关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受理并向被告某乙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费文文律师在庭前阶段即着手梳理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补充协议、对账凭证及催款记录等书证材料,围绕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履行、欠款金额的确认、违约事实的发生三个层面组织证据体系,为庭审举证作好准备。被告某乙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缺席庭审与举证质证
庭审当日,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文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为滁州商事合同纠纷律师,费文文在庭审中逐一向法庭出示《销售协议》、补充协议、对账确认凭证及催款记录等证据,说明双方交易背景、供货事实及欠款形成过程,重点论证对账确认的237280元货款金额具有双方合意基础。因被告缺席,无人对原告举证提出质证意见,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费文文律师还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表代理意见,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相关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说明了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所产生的相关损失。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酒水《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原告向被告供应古井系列白酒;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3728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对账凭证、催款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同时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情况,为后续裁判厘定了事实基础。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围绕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欠款金额如何认定、违约金标准是否适当三个焦点展开审查。在合同关系层面,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结合供货事实,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在欠款金额层面,法院采信双方对账确认的结果,认定被告欠付货款2372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负有及时清偿的合同义务。在违约责任层面,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审查后,依法调整为按LPR1.5倍即年利率4.65%计算,对截至2025年2月19日的违约金6314元予以支持,此后以237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1790元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主要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237280元;支付违约金(截至2025年2月19日为6314元,之后以237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付原告相关损失179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履行中,对账确认是锁定欠款金额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本案原告之所以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获得全额支持,关键在于双方对账凭证将欠款金额固定为237280元这一无争议数字,使法院无需借助其他间接证据推算货款数额。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费文文律师,执业10年,系该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同时担任滁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奖惩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滁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滁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监督员、滁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长期在滁州执业,业务涵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民事案件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作为滁州商事合同纠纷律师,费文文提醒:交易过程中应定期对账并保留书面确认文件,催款记录亦应妥善留存;一旦对方消极应诉,完整的书证链条就是法院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遇到同类货款拖欠情形,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条件与诉讼时机,避免因证据散失增加维权难度。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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