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左权县,一位现年四十五岁的女性卜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她从家中走失,此后音信杳然,家里人寻了一年又一年。
十几年过去,卜某重新出现在视野里时,身份已经变了。她在左权乡下与一名男子长期过日子,生下两个孩子,始终没有领证。而围绕她这些年的遭遇,两桩截然不同的司法处理同时摆在了公众面前。
与她同居的那名男子张某军,今年一月,检方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结论;而同村的张某国、张某林,却因涉嫌强奸卜某、并涉及猥亵儿童,被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定于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时在左权县法院第一法庭宣判。一段同样的流落岁月,法律为何给出两份不同的答案,法槌将在那一天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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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外流落十五年,被找回时已为人母
这起案件最特殊的地方,不在罪名本身,而在被害人的来路。她不是一起临时发生的侵害案里的当事人,而是一位在外流落了十五年、被家人重新找回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代理律师王文广向媒体确认了一审宣判的时间与地点。
卜某是村里走出去的硕士生,患病之前的人生本不该是这样。二〇一一年她从家中走失,家人报过警、托过人,走遍了能想到的地方,始终没有消息。这十五年里,她在外经历了什么、由谁照看,家里人是后来一点点拼凑出来的。
被找回时,卜某已经与同村男子张某军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了很长时间,两人育有两个孩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按哥哥向媒体反映的说法,妹妹在外流落期间,还曾遭到当地多名村民的侵害。正是这一线索,把数名村民一并卷进了司法程序。
家人把人找回来之后,没有选择沉默。卜某的哥哥出面接受采访,把妹妹这些年的遭遇讲了出来。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方审查起诉,案件一路走到了法院的一审法庭。
在这一串程序里,最先出来的一份结论,是针对张某军的。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检方对张某军作出不起诉处理,认定两人长年共同生活、还生了孩子,不构成强奸罪。换句话说,在检方的这一份认定里,两个人事实上过成了一家人,这层关系没有被评价为强奸。
但同样在这份案卷里,另外两名同村村民张某国、张某林,却被检方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起诉到了法院。一边是不起诉,一边是站上被告席——同一段流落岁月里的不同段落,被法律切成了性质不一样的若干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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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与“性侵”之间,法律怎么划界
这起案件真正的难点,在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性同意能力,本身就是一个被法律特别丈量过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经过司法鉴定认定为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表面上是否“自愿”,通常都以强奸论。这是本案的法律底色。
可一旦落到具体的两个人、两段关系,问题就变得没那么简单。检方对张某军放行,依据是两人长年一起过日子、生儿育女。这一认定在法律上确实留有争议空间。
反方的质疑也由此而来:如果卜某被司法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那么一段维持了十几年、生了两个孩子的同居,为什么就没有被评价为强奸?这并不是一句“两个人愿意过下去”就能轻轻带过的。
争议归争议,并不能因此淡化对其他被告人的追诉。张某国、张某林被指控的,是利用卜某患病、缺乏防卫能力的状态,与她发生性关系,并涉及猥亵儿童。在法律评价上,这与一段双方在事实上慢慢形成、长期稳定下来的共同生活,被放在了两个不同的格子里。
一个是十几年里搭伙过日子、生儿育女;一个是趁人神志不清、上门实施侵害。两者在主观故意、行为方式、持续状态上都不一样。检方选择对前者不起诉、对后者提起公诉,背后划的正是这条线。这条线划得准不准、宽还是窄,正是十一月四日那一场宣判要回应的问题。
哥哥所反映的“多次被侵害”是否全部成立、两名被告人的每一笔行为该如何定性、哪些属于强奸、哪些属于猥亵儿童,都要靠法庭结合卷宗、证言和司法鉴定一项项落定。外界此刻能做的,只是把程序阶段看清楚,而不是提前替法庭写好判决书。
这起案子之所以被公众盯住,还因为它照见了一块长期被忽略的基层盲区。一个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在外流落十几年,没有人监护、没有人替她主张权利。
她的身体和意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一种无人兜底的状态。等家人终于把人找回来,很多侵害已经发生,只能交给法律事后清算。
乡村是熟人社会,一个神志不清的外来女人住在某一户人家里,邻居往往看得见、听得到,却很少有人去追问她是谁、从哪里来、愿不愿意。
这种沉默,让侵害有了滋生的土壤。等案卷被翻开,人们才意识到,这十几年里缺的不只是一个监护人,还有一层早该兜上来的基层保护网。
三、法槌落处,是法定刑,也是她沉默的声音
从程序上看,这起案件已经走完侦查、审查起诉,进入一审宣判阶段。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时,左权县法院第一法庭将开庭宣判。届时,两名被告人被控的两项罪名,将在法庭上得到一个一审的说法。
先看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量刑幅度为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
如果存在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则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再看猥亵儿童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控的这一项,具体落在五年以下还是五年以上,取决于法院对情节恶劣与否的认定。
最终落在哪个档次、判多少年,不是舆论可以拍板的。它取决于法庭对事实的查明、对每一笔行为情节的评价,以及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度。在法槌落下之前,任何关于“该判几年”的猜测,都是在替法庭越俎代庖。
值得注意的是,卜某本人并不会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她的疾病让她既无法完整叙述这些年的遭遇,也无法对指控发表意见。她的声音,只能由公诉人、辩护律师、司法鉴定意见和那一纸判决书来代表。所谓法槌替她说话,说的就是这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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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四日那一场宣判,不只是给两名被告人一个结果,也是在替这个在外流落十五年、被找回时已经为人母的女人,把她这些年沉默遭遇里那些被法律评价为伤害的部分,一一命名、一一量刑。
它同时也是在告诉乡村基层:一个精神障碍者独自在外的那些年,不该是一段法律照不到的空白。她走失之后,本应更早被发现、更早被接住,而不是等到侵害发生、家人寻回,才由一纸判决书替她把那些年的遭遇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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