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家事继承纠纷调解成功案例。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化名)系姐弟,胡飞系胡某(父亲)、杨某(母亲)的养子。早年,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楼房。杨某晚年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胡飞。
杨某离世后,四位姐姐尊重母亲生前公证赠与意愿,并念及小妹尚未成家,自愿将各自依法继承的份额全部让与小妹。胡飞却固守“遗产理应由儿子继承”的观念,认为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拒绝配合分割。经协商无果,胡家五姐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重点把握两点:一是准确区分公证赠与财产与法定继承遗产,依法落实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二是立足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依法保护各当事人财产权益,化解财产纠纷,修复手足亲情。杨某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处分的仅为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其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对于丈夫遗产中属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部分,杨某无权处分,公证赠与不能覆盖全部房产。
经调解,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胡飞占70%、五姐妹各占6%;税费、租金按份额分担,租金由实际管理房屋的胡飞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房屋修缮费共同承担,方案须经各方同意。
法官说法:继承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因性别而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地位,任何以“传男不传女”“儿子优先”为由剥夺或限制女性继承权的做法,均无法律依据。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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