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俄罗斯在联合国投下反对票,中国却选择弃权,三国都对国际刑事法院提出过批评,到了表决时,中国为什么作出了不同选择?
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牵动的是法院能管谁、国家退出条约后怎么办,也让等待在海牙受审的杜特尔特,再次成为理解争议的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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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没有跟随美俄,也没有认可法院的全部做法,支持追究严重罪行,又要求法院说明权力依据,这张弃权票究竟坚持了什么,杜特尔特案又能解释其中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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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第8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年度报告相关决议,结果为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中国选择弃权,美国、俄罗斯和以色列等国投了反对票。
联大重新审视的是法院工作及相关制度争议,杜特尔特案涉及的退出后管辖问题,也能放在这一背景下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仍由国际刑事法院负责,联合国大会承担的是讨论和表决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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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俄在这次表决中站到同一侧,确实引人关注,两国的反对票形成了相同结果,至于是否经过协调、采取共同行动,则属于另外的问题,各自反对什么,更值得展开讲清楚。
美国长期反对法院对美国人员可能行使的有关管辖,也反对涉及以色列的相关司法行动,华盛顿关心的,是法院的调查和追责是否触及本国人员,以及它所维护的盟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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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法院的矛盾集中在乌克兰局势,以色列面对的则是巴勒斯坦相关案件,三国投票一致,各自面临的案件与利益压力却不同,同票不同因,正是这张表决表值得琢磨的地方。
我觉得,判断一个国家的立场,不能只看它和谁投了一样的票,还要看它提出什么理由,中国选择弃权,也应当回到中方自己的发言,而不是用美俄的关切代替中国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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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肯定惩治严重国际罪行的意义,又要求法院正视运作中的问题,中国弃权表达了这份区分,杜特尔特案把抽象争论变得具体,一个国家退出条约后,过去的事情究竟由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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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合作有其历史意义,案件也有需要依法审查的指控,两部分各有讨论依据,评价杜特尔特的执政经历,可以谈政策得失,判断刑事责任,则要落到具体行为、证据和适用法律上。
菲律宾于2018年3月提交退出《罗马规约》的通知,2019年3月17日退出正式生效,法院仍主张,对菲律宾作为缔约国期间发生的涉嫌犯罪行为,保有管辖权。
法院公布的相关时段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法院的理由是,被指控行为发生时,菲律宾还在规约体系之内,退出生效并未自动消除对先前相关行为的管辖。
《罗马规约》第127条涉及退出及后续法律影响,法院据此提出解释,各方争议围绕解释是否恰当展开,授权能否延续、哪些程序继续适用,都需要具体法律依据。
2025年3月,杜特尔特被菲律宾方面拘留并移交海牙,2026年10月8日,法院公布认定其具备受审能力的决定,开庭安排为2026年11月30日,案件将进入相应审理阶段。
在我看来,法院有没有权受理、程序是否公正、证据能否支持指控,是三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受审能力解决的是能否参与审判,刑事责任要由证据与审理作出判断。
菲律宾国内政治又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马科斯与杜特尔特家族关系破裂,让外界关注司法程序是否受到政治利用,但谁获得政治利益,与谁实施司法干预,需要不同证据回答。
2022年马科斯上台初期,政府维持不配合法院调查的立场,2024年11月14日,他仍表示不配合有关调查,又强调菲律宾承担对国际刑警组织的义务,相关合作渠道存在区别。
这段经历值得保留,正是它让政策变化有了具体过程,从退出规约到移交海牙,涉及不同机构、程序和决定,讨论责任如何追究,也就绕不开法院的权力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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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联大相关议题下发言,肯定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也指出管辖权、非缔约国关系和国家元首管辖豁免等方面存在争议。
按我的理解,中国这张票的重点,是把司法目标与权力使用放在一起审视,惩治严重罪行值得支持,负责追责的机构也应遵守法律,目标的重要性,不能代替对授权和程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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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缔约国国民,中方不认同法院在安理会移交情势之外行使管辖,理由是法院权力来自主权国家授权,未经有关国家同意管辖其国民,涉及国家主权和条约法原则。
中方也对国家退出规约后继续管辖,以及仅凭犯罪行为的部分要素发生在缔约国领土就主张管辖提出意见,要求法院防止不当扩大权力,认真回应相关国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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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元首豁免,中方谈到《罗马规约》第27条与第98条,认为法院不应提出可能迫使有关国家违反其对第三国豁免义务的协助请求,合作要求也要考虑执行国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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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意见落在授权边界上,一个国家接到法院请求,可能还承担条约或习惯国际法义务,法院要让合作顺利进行,就需要正面处理义务之间的关系,不能把难题全部留给执行者。
我的看法是,中国立场的分量,在于认可国际司法的价值,也保留对具体做法的判断,这让制度改进有了空间,国际机构需要支持,也需要接受对其权限和运作方式的合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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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特尔特案是理解部分争议的具体案例,中方此次正式发言没有点名杜特尔特,提出的意见覆盖更广范围,把这些意见放到其他案件中,也应当遵循相同原则。
国家主权与追究严重罪行,都需要法律规则保障,中方要求法院说明权力依据、尊重主权、善意解释法律,这份要求是否有说服力,还要看面对外部政治压力时能否坚持一致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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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压力已经影响法院工作,2026年9月28日,缔约国大会主席团决定,第25届大会由纽约改至海牙举行,会期为2026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会议地点变化有明确的现实原因。
迁址考虑包括受制裁法院官员的参会限制,以及部分代表团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签证问题,会议迁址说明政治压力能够影响人员参与,也能改变国际机构开展工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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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美国又把制裁扩大到法院机构本身,11月2日,院长赤根智子通过预录形式向联大介绍年度报告,美国制裁与法院履职受到的影响,再次进入国际讨论。
迁址决定作于9月,机构层面的扩大制裁发生在10月,这条时间线表明,法院此前已面临参会限制,随后承受的压力进一步增加,法律争论也由此延伸到机构能否正常运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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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倾向于把两件事分别评价,美国施压应当接受审视,法院的法律解释也应当接受审视,法院受到制裁,不会让管辖争议自动消失,存在法律争议,也不能自动赋予制裁正当性。
一个司法机构要获得信任,需要抵御政治干预,也需要解释自身决定,各国对授权、程序和标准提出合理问题,认真回答这些问题,本身就是积累公信力的过程。
中国支持惩治严重国际罪行,又要求法院回应主权与管辖争议,两方面共同构成完整立场,国际司法的价值应当维护,机构运作中的问题也应有改进渠道,这样的支持才有明确原则。
93票赞成使决议获得通过,13票反对体现了分歧,36票弃权则有各国自己的理由,票数记录了当次表决态度,法院能获得多大信任,还取决于它在具体案件中怎样使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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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特尔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由案件证据与审理回答,法院权力是否具备充分依据,也应接受法律审视,程序公正、授权清楚,才能让追责结论获得更有分量的信任。
中国作出独立投票选择,也提出明确意见,这张弃权票传递的判断并不含糊,支持司法正义,要求权力有据,国际机构的权威,应当建立在公正程序和一致标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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