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散个步,突然被三只没拴绳的狗追着咬,出于自卫踢了狗一脚、拿棍子挥舞了几下,结果反被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5700元。
这魔幻的一幕,就真实发生在浙江宁海。
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了犬只饲养人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还要追溯到2025年8月。
当时,女孩小张饲养的三只狗,在没有佩戴牵引绳的情况下,自行跑到户外,对着途经此处的小伙子王帅(化名)持续吠叫、追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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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三只突然发狂的狗,任何人都会感到恐惧。为了保障自身安全,王帅第一时间报了警,但狗依然在追。被逼急了,王帅在现场通过脚踢、手持棍棒击打等方式进行自我防卫。
事后,狗主人小张不干了。她声称王帅的击打导致她的狗“肺出血”,以此为由要求王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要治疗费、交通费共计5700元。
在小张的眼里,王帅的行为是对她“财产”的损害。但她全然忘了,这一切险情的源头,是她自己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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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王帅在危急情况下的反击行为,需不需要赔偿?
法院的审理逻辑非常清晰:
第一,查无实据。 结合在案证据核查,案涉犬只的X光片检查未见异常,体表无明显外伤。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狗“肺出血”的原因尚不明确。小张的索赔,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险情是由狗主人引起的。 事发时,犬只未佩戴牵引绳,自行跑出户外,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了现实且紧迫的危险。小张作为饲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第三,王帅的行为属于合理的紧急避险。 法官指出,王帅在面对犬只突袭、吠叫及追逐的情境下,所实施的作势踢狗、持棍防卫等行为,属于针对即时危险采取的合理防御性措施,未存在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
最终,法院一锤定音:女孩小张自身的过错是危险发生的前提,其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自担责任。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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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决中,精准适用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紧急避险”的条款,这也是本案普法的核心。
很多人容易把“打狗”误认为是“正当防卫”。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 正当防卫(第181条):针对的是“人的不法侵害”(比如有人打你,你反击)。
· 紧急避险(第182条):针对的是“自然力量或动物等引发的危险”。
法律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狗是没有理智的,但狗主人有。你不拴绳,放任三只狗去追逐路人,你就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路人在生命健康受到“现实、紧迫的人身威胁”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这是法律赋予的避险权利。不能因为犬只受到了损害,就反过来要求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普法也必须说清边界: 法院认定王帅合法,是因为他是在被追逐的“危险情境下”采取了合理措施。如果犬只已经停止追逐、逃跑,或者危险已经彻底消除,路人依然追上去继续击打,那就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性质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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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谈义务时缺席,谈权利时撒泼。
养狗是一种权利,但拴绳是法定的义务。小张放任三只狗在户外流窜,把公共空间变成了他人的险地,这时候她忘了自己作为饲养人的法定义务;等别人为了保命踢了狗,她立刻跳出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甚至张口就要5700元的医疗费。世上哪有这种“好处全占、责任不担”的道理?
极度冷漠,视他人生命安全为草芥。
对于任何一个路人来说,被三只没拴绳的狗追咬,那种恐惧感是真实且致命的。狂犬病致死率几乎是100%。但在小张眼里,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安危,远不如她家狗那查无实据的“肺出血”重要。她不仅不反思自己把路人置于险境,反而理直气壮地利用自家的狗去索要赔偿。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极度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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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律绝不惯着“无理搅三分”。
小张敢理直气壮去法院告状,可能内心存在一种错觉:“我养了狗,狗受了伤,别人就得赔钱。”但法官的判决精准地击碎了她的幻想:险情是你引起的,避险是合法的,查无实据的索赔纯属无理取闹。小张不仅一分钱没拿到,还颜面扫地,这正说明,法律不保护违规在先却倒打一耙的人。
我们在小区里、街道上,见惯了太多“我家狗不咬人”、“它只是想跟你玩”的自我催眠。有些狗主人,把公共空间当成了自家后花园,把不拴绳当成了一种“爱狗”的体现,却完全不顾及旁人的恐惧。
宁海法院的这份判决,态度极其鲜明。它不仅仅是在保护一个受惊吓的普通小伙,更是在向整个社会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谁违规,谁担责;谁惹事,谁买单。养犬自由的边界,是他人免受恐惧和伤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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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也提醒所有养犬人士:外出遛犬务必牵好那根“生命绳”。这不仅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家宠物的负责。社会公众在遭遇犬只骚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请记住法官的提醒:第一时间报警,在紧急情形下,你完全有权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因为法律,永远站在守法者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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