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近日就国际刑事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相关决议展开表决,最终以93票支持、13票反对、36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真正引发深思的是投票格局:中国选择弃权,美国、俄罗斯与以色列明确投下反对票;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院长赤根智子未能亲临现场,仅能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完成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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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澄清的是,弃权绝非立场模糊或态度缺席。它传递的是一种审慎主张:国际司法机制确有必要存在,但其职权范围必须清晰界定、合理约束。那么,这条不可逾越的界限,究竟应如何锚定?
杜特尔特为何成为被追诉对象?
我们先梳理关键时间节点。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启动对菲律宾境内涉嫌犯罪行为的初步审查;2019年3月17日,菲律宾正式完成退出《罗马规约》全部法律程序;2025年3月,杜特尔特在马尼拉被捕,随后依据法院签发的拘传令被移送至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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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8日,法庭裁定其具备出庭受审的身心条件;11月30日,案件进入正式庭审阶段。检方指控聚焦于其担任总统期间主导的“禁毒行动”,认为该行动系统性实施了针对平民的大规模非法杀戮,构成危害人类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及杀人未遂等多项罪名。杜特尔特本人始终坚称,所有执法行动均属依法授权下的自卫行为,不存在蓄意犯罪意图。
必须强调,本案最终裁决结果,将严格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链与适用法律作出。本文探讨的核心,并非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而是更具根本性的追问:这家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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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援引的主要依据,是《罗马规约》第127条第2款规定:“退约不得影响本法院对退约生效前已开始调查或起诉之事项的管辖权。”这一条款设计初衷在于防止国家借退约规避历史责任,若允许一纸退约即抹除既往程序,无疑为逃避追责者敞开便利之门。
争议焦点恰恰集中于此。主权国家依宪政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国际条约,本就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体现。一旦完成退约,却仍须接受原条约机构持续追诉,那么退约这一庄严政治行为的实质意义又从何谈起?更值得警惕的是,法院近年频繁援引另一项宽泛解释:只要某项犯罪的部分构成要素(如被害人国籍、犯罪预备行为、信息传输路径等)与缔约国领土存在连接点,即可主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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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此类解释不断扩张,“补充性管辖”便极易滑向事实上的“普遍性管辖”。按《罗马规约》本意,法院仅在国家“不愿”或“不能”行使管辖时才启动补位机制;而当前实践却渐有演变为“我想管就可管”的倾向,由此招致广泛质疑亦属必然。
不妨作一比喻:你主动退出了业主委员会微信群,群规理应不再对你产生效力。可原群主却翻出你三年前曾在群里报备过一次临时停车,据此向你开具罚单。这种逻辑,是否令人信服?据菲律宾主流媒体民调显示,国内舆论对此案亦呈现明显分化。这种认知撕裂正揭示一个深层现实:管辖权之争,表面是法律技术问题,内里实则牵涉一国对其司法主权的认知、捍卫与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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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个维度:追责正义本身不容否定,但追责主体的合法性、追责依据的正当性,才是亟待厘清的关键前提。支持追究暴行责任,不等于自动认可任何机构单方面主张的管辖权力。
中国为何选择弃权?
此次表决发生于11月2日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八十一届会议期间。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大使在解释性发言中,系统阐述了中方立场,归纳为三点核心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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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民,除非经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移交情势,否则法院不应启动管辖程序。因为法院的全部权力源于主权国家的明示授权,未经当事国同意即审理其公民,直接冲击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石原则。
第二,针对已正式退出规约的国家,法院在退约生效后继续对其国民行使管辖权,法理基础存疑,亟需法院自身开展严肃反思与制度检视。第三,仅因犯罪某一环节(如通信中转、资金流转、证人暂居地)涉及缔约国领土,即主张管辖权,此种标准过于宽松,缺乏足够法理支撑与实践共识。孙磊还特别指出,《罗马规约》第27条关于豁免权的限制仅适用于缔约国,不得延伸适用于第三国国家元首;而第98条更明确规定,在未经第三国同意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其移交享有豁免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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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这三条表述,贯穿始终的关键词正是“边界”。中方从未质疑国际刑事司法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发言中明确提到,中国全程深度参与了《罗马规约》的起草与谈判进程;同时呼吁法院切实维护独立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坚决抵制政治干预与选择性司法,尤其要防范双重标准侵蚀公信力;并建议法院主动回应国际社会关切,通过实质性改革提升透明度与包容性,从而夯实其全球合法性根基。
纽伦堡审判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共同构筑起现代国际刑法体系的伦理与制度起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始愿景,正是以法治精神守护人类和平底线。这一崇高目标,至今仍被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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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其他主要反对力量。美国虽于2000年签署《罗马规约》,但始终未提交参议院批准,官方立场一贯强调本国公民不受法院司法管辖。据联合国新闻中心披露,美方此前已对包括院长在内的13名法官及检察官实施签证限制与资产冻结;就在10月9日,更进一步对法院整体施加制裁措施,直接导致赤根智子院长无法赴会,只能在线提交年度报告。
俄罗斯同样经历签署后撤回的完整流程,莫斯科市法院更于2024年12月作出缺席判决,宣布国际刑事法院九名高级官员“犯有煽动敌意罪”。以色列政府则公开表示反对法院对该国相关情势行使管辖权。耐人寻味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在诸多国际议题上分歧尖锐,但在警惕法院管辖权无序扩张这一点上,立场高度趋同——其核心关切皆指向同一风险:本国高级官员或现役军人,是否会成为下一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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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多个重量级国家在不同场合反复表达相似忧虑,说明问题已非个别争议,而是触及法院运行逻辑的结构性症结。而中国的立场选择尤为独特:既不为法院背书站台,亦不采取对抗式否决。弃权所传达的,是一种建设性保留——“我承认你存在的合理性,但拒绝授予你无限延展的司法特权”。
还需关注一组数据:反对票与弃权票合计达49票。若国际刑事法院希冀成为全球公认的“正义常设枢纽”,如此高比例的保留与质疑,显然表明其距离获得广泛政治认同,仍有显著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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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联大表决真正映照出法院面临的两大结构性短板。其一是公信力赤字。成立二十余年来,外界普遍观察到,法院的调查资源与起诉重点长期集中于非洲、拉丁美洲等政治影响力相对有限的区域;而一旦案件线索涉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或其盟友,往往出现立案迟滞、证据标准提高、追诉力度减弱等现象。
此类观感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多年累积形成的集体印象;而一旦形成,便极难通过单次程序修正予以扭转。其二是执行能力薄弱。法院自身不具备执法力量,逮捕嫌犯、送达文书、监督刑罚执行等全部依赖缔约国自愿配合。现实中已多次发生缔约国拒绝执行法院签发的逮捕令案例;面对大国实施的系统性制裁,法院几乎丧失有效反制手段与回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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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宾国内语境下,此案更不可避免地被置于复杂政治光谱中审视——执政家族与在野势力的历史积怨、发展道路与治理哲学的根本分歧,都为其蒙上难以剥离的政治底色。即便法庭竭力宣示“纯粹法律性”,在现实政治生态中,也难以完全规避被工具化解读的风险。因此,法院若想真正立得住、行得远,依靠的不是声量大小,而是让各国确信:那把衡量是非的标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毫厘不差。
国际社会围绕国际刑事法院的讨论焦点,已然发生深刻位移:不再纠缠于“是否需要国际刑事司法”,而是聚焦于“谁来界定、如何约束国际刑事司法的权力边界”。这一范式转换,值得每一位关注全球法治演进的人深入体察与持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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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国际司法的权力边界,究竟应当由谁来划定?一家没有警察、没有军队、甚至没有强制征税权的法院,又凭借何种力量,赢得世界各国发自内心的尊重与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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