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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对古代女子的刻板印象就是——没有继承权或者说财产权。因为没有资产,导致许多妇女过得十分“失权”。
直到今天,很多保守的地区也是儿子继承家业,尽量用各种手段限制女儿在婚后的财产。
这也是今天网络“战争”比较激烈的原因——结婚后,没有独立财富的妻子自然会进入一种“掌心向上要钱”的憋屈日子。丈夫则会因为大量的财富投入,尤其是婚前的车房与彩礼,而对妻子满腹怨言。
可你知道吗?这种财产继承权的缩水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剧烈更迭。
真封建时期,女子继承不次于西方
你或许听说过封建礼教这个词,也知道在它大兴之前,女子地位没有那么低。但许多人并不知道那时候的地位高到什么程度。
以真.封建的秦汉为例:彼时贵族阶层依旧存在,也更接近我们认知中的西方中世纪。
根据《二年律令.置后》如果父母有爵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毫无疑问是儿子,但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就是第二顺位。什么叔叔伯伯之类的旁支男性亲属统统靠后。
法律没有细分“在室”(未婚)和出嫁女,所以彼时的主流里没有“被吃绝户”的想法。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秦汉时期的女性并不只是法律上可以继承,她们还可以成为独立的户主——意思就是独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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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明确规定了户主死亡后的继承顺序。如果没有男性子嗣,可以依次由父母、寡妻、女儿等人承接户主身份。也就是说,在没有更优先继承人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家庭的户籍、财产和相应社会责任。
更重要的是,考古发现并非只有法律条文。湖南里耶秦简中,就留下了多名女性担任户主的户籍记录。例如简牍中出现的“大女子分”“大女子杜衡”等,说明女性独立承担家庭户主身份,并不是某种罕见的理论特例。
这背后其实有非常现实的经济原因。
秦汉国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征收赋税和徭役。一个家庭的男性户主死亡,如果没有儿子,难道就要把整个家庭的土地、房屋和生产资料全部收走吗?
显然不合理。
寡妻、女儿依旧可以耕种土地、经营财产、缴纳赋税。只要能够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国家就有理由承认她们的户主身份和财产权利。
另外,秦汉时期的女性并非只能依附丈夫生活。她们可以参与农业生产、纺织和商业活动,也能在法律框架内处理自己的财产。婚姻并不意味着女性此前拥有的一切经济能力都必须消失。
当然,这不等于当时男女完全平等。男性依旧占据政治和军事权力的主体位置,宗族延续也以男性血缘为重要依据。但从家庭财产的角度看,女子并不是完全没有继承资格的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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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秦汉是一个以小农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国家需要的是能够持续生产、承担赋税的家庭,而不是为了维护某种抽象的男性继承原则,让大量财产因为没有儿子就失去经济价值。
问题在于,这套制度并没有沿着原有轨迹一直发展下去。
汉末以后,持续数百年的战乱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人口迁徙、门阀兴起、北方民族政权进入中原,整个社会的政治权力和财产分配方式都发生了剧烈变化。
原本以家庭生产和户籍赋税为基础的继承秩序,开始受到新的宗族制度、贵族文化和政治力量冲击。
而女性财产权的变化,也正是在这场漫长的社会重组中,逐渐走向了另一个方向。
暴力掠夺后的创伤回忆
在西方知名奇幻小说中,有两段“婚姻”值得我们注意——一个是拉姆斯雪诺强娶寡妇唐娜拉·霍伍德,方便夺取其亡夫的城堡;另一个就是提利昂被父亲泰温逼迫娶珊莎史塔克,以获得对临冬城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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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莎有继承权的前提是她的所有兄弟都被谋杀
这不是文学的虚构,而是真实发生过的历史。在现代英语里,rape这个词指强奸,可在古英语里它还有另一层意思——针对富有阶层女性财富的掠夺。
最典型的案例,是13世纪英格兰贵族伊莎贝拉·德·福尔兹。她继承了丈夫及兄弟留下的大量土地,成为当时极富有的女性。1264年,西蒙·德·蒙福尔试图通过婚姻让自己的儿子取得她的财产控制权,甚至派人武装追逐她。伊莎贝拉最终逃往威尔士,才保住了自己的独立地位。
另一个案例是爱丽丝·德·拉西。她继承了庞大的地产,1317年遭到贵族绑架,后来又经历第二次绑架和强迫婚姻。女性继承的财富,成为其他男性贵族可以通过暴力争夺的对象。
这种现象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女性拥有财产,并不意味着她能够安全地控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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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复原的伊莎贝拉·德·福尔兹
中国的情况则有另一种发展。
秦汉以来,女儿在没有兄弟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家庭财产,宋代更出现了保护孤女财产的具体法律。宋代女性还能通过嫁妆、赠予和继承获得土地,并在一定条件下保留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
但社会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后,家族开始更加重视财产沿男性血缘传承。
这背后有一套非常现实的逻辑。女儿出嫁以后,通常进入丈夫的家庭。假如她直接继承大量土地,这些土地就可能随着婚姻进入另一个宗族。对于一个希望长期维持土地、祭田和家族产业的宗族而言,这意味着财富可能持续流向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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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丝·德·拉西的绘画,描述她的第二段“婚姻”
与此同时,长期战乱、人口迁徙、绑架和地方势力争夺财产的历史经验,也让家族更加重视对土地和继承人的保护。女性婚姻由此不再只是两个人的结合,还涉及整个宗族的财产安全。
到了明代,制度上的差异已经相当明显。在有男性继承人的普通家庭中,女儿主要通过嫁妆获得财产;只有在户绝等特殊情况下,女儿才可以直接继承父母遗产。
于是,原本可以由女性独立继承的财富,越来越多地被安排在男性宗族内部传递。
欧洲贵族曾经用绑架和强婚夺取女继承人的财富,中国宗族则逐渐通过收紧继承资格来防止家产外流。暴力掠夺留下的恐惧,加上宗族对财产连续性的追求,共同塑造了后来女性继承权不断萎缩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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