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上,每一个数字都能对上。可刑事定罪,从来不是做算术。
买主花1000万买地,到手的土地证面积缩水1185平方米,地价损失42万多。办证材料上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公安文检鉴定,全系伪造。揣走70万中介费的中间人,怎么看都像是幕后黑手。公诉机关以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两罪并诉,法院当庭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期间又自己把抗诉撤了回去。
这是辽宁辽阳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件,一审案号(2014)辽宏刑初字第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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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0万中介费,和一张送回来的签章表
2011年,刘某以中介身份,撮合王某购买某伟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买卖双方最终以1180万元成交,其中1000万元是标的价格,180万元作为好处费。后来中介费商定成140万元,刘某分得70万,其余介绍人也各有分账。他还亲手给王某出具了收款收据,钱的来路,明晃晃摆在台面上。
问题出在办证环节。
国土部门办理地籍调查,要求相邻企业在指界人签章表上签字盖章。相邻的某华公司拒绝配合,手续就此卡住。刘某当场表态自己能办妥,从卖方代理人手里取走签章表,大约十天后,交回一张章印齐全、签字完整的表。王某凭着它,顺利领到了土地证。
谁料几个月后,某华公司在这块地的范围内建房,两家起了权属纠纷。某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矢口否认签过字、盖过章。公安文检鉴定的结论冷冰冰:表上两枚企业公章的印文与真实印章不符,两处法定代表人签字,均非本人书写。重新测量后,土地实际面积比证载面积少了1185.4平方米,评估损失42.56万元。
看到这儿,很多人心里已经定罪了。假章假签字是从他手里交出来的,他拿了70万,买主实实在在受了损失。三笔账,笔笔能对。
可刑事定罪不是账面算术。把两个罪名拆开,一条条看。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章是假的,刻章的人在哪
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定在刑法第280条第2款。印章和签名确实是假的,这一点鉴定意见写得清清楚楚,辩无可辩。
这里张智勇律师先划清一个很多人都搞混的边界: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制的是没有制作权限、擅自刻制公司印章的“伪造”行为。如果只是单纯使用伪造的印章,既没参与刻制,也没指使他人刻制,是不构成这个罪名的。至于签章表上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属于民事上的无权代理范畴,本身也不单独构成刑事犯罪。
但全案证据恰恰卡在一个致命的位置:假章是谁刻的、在哪儿刻的、谁指使刻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回答。唯一被公安机关核实的情况,是这枚章并非当地唯一有刻章资质的定点单位所刻,伪造的出处,彻底成谜。
指控方手里的证言,要么来自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要么属于辗转听来的传来证据,证明力先天不足。刑法惩治伪造印章,前提是先锁定伪造的行为人。章是假的,递表的人未必就是刻章的人。谁是那只手,证据没说出来,这条证据链就断了,罪名就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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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罪:面积不是他编的,交易也不是假的
再看诈骗罪,这一条更值得细说。
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构造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拆开本案,这两头都接不上。
先看“虚构事实”。判决把土地面积的源头查了个底朝天:证载的16851.9平方米,白纸黑字写在2001年政府颁发给某伟公司的原始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用途、年限一脉相承,此后近十年的登记档案里,这个数字从未变过。王某办理的是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变更以原始登记为依据,任何经手人都没有能力在办证过程中凭空改动它。换句话说,面积虚高是历史登记留下的旧账,刘某在中介环节,对它既无法虚构,也无法隐瞒。
再看“错误认识处分财产”。1000万元的成交价和140万元的中介费,全部是买卖双方坐在桌上自愿协商确定的。交易标的真实存在,厂房和土地实实在在,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交易也真实完成了。中介费的对价是促成交易,交易成了,钱收得有根有据。这样的情形下,“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诈骗罪的灵魂要件,无从谈起。
有损失不等于有诈骗。买主确实亏了40多万,可这40多万的窟窿,究竟该记在谁的头上,恰恰是证据没能回答的问题。
四、证据不足,就是无罪
最终,法院援引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两项指控均不予认定,判决刘某无罪。
这条规定值得多说一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律的要求是“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不是“可以”,更不是“留有余地”。有人觉得这是放走了坏人,可反过来想:定罪这一关把不严,含冤进去的人又找谁去讨?
这份判决还经得起检验。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审理期间,上级检察院主动撤回抗诉。撤回抗诉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等于控方自己,也认可了这个结论。
五、留给办案人的两个问题
民事上的吃亏和刑事上的被骗,中间隔着一整套构成要件。这个案子留下的经验,可以浓缩成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诈骗类案件先问:虚构的事实到底是什么?被害人基于什么错误交了钱?两个问题答不上来,数额再大,也进不了诈骗的门。本案里最像“虚构事实”的假签章表,恰恰不对应诈骗罪要求的欺骗链条,面积数字是历史登记,交易是双方自愿,两头都不沾。
第二个问题,办伪造印章类案件记住:假的印文只是起点,锁定刻章的人和指使的人才是终点。中间这一程,要靠客观证据一步一步走过去。靠推测走完的路,法院不会认。
嫌疑人收钱收得早、表态表得满,这些都是情理上的疑点。情理可以启动侦查,却完成不了定罪。
说到底,定罪量刑只认两样东西:证据和构成要件。
情理上的嫌疑再大,也大不过“疑罪从无”四个字。这个案子的无罪结果,不是法院对造假行为的纵容,假章假签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仍要在民事、行政层面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刑事无罪,只是说:这一口锅,现有证据扣不到他头上。如果后续发现新的事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依然可以依法重启追诉程序。法律不是放过嫌疑,只是要求:这一次,定罪的证据必须够。
守住这条线,靠的是每一个案件里,对证据和要件的死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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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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