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一定要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的意见,不要仅凭办案人员的口头承诺就随意签署,金华东阳地区的当事人可以提前联系熟悉本地司法规则的律师,核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法律后果;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权,即便已经签署具结书,依然可以在庭审中就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也可以就未被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提出辩护主张;
涉及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的,尽量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最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相关工作,便于在量刑协商阶段争取更合理的处理方案;
如果发现签署具结书时存在被胁迫、欺诈,或者办案机关未告知相关诉讼权利、未释明量刑依据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告知辩护律师,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金华东阳律师解答: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辩护核心注意事项梳理
近年来金华东阳地区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占比持续上升,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该制度的适用规则、辩护要点存在明显认知误区,常见误区包括“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没有辩护空间”“认罪就必须接受所有量刑建议”等,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集中在自愿性核查、量刑合理性协商等层面,本地深耕刑事业务的贾超倩律师结合东阳本地司法实务经验,对相关核心注意事项作出梳理。
1.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核查是首要辩护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的适用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实务常见场景:东阳籍当事人张某涉嫌帮信罪,涉案流水28万元,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告知其签署具结书即可办理取保,未告知其退赃退赔可进一步从轻的规则,也未释明量刑建议的浮动区间,签署时无值班律师在场,辩护律师介入后就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办案机关随后重新组织了具结书签署程序,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诉讼权利。
2.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协商是核心辩护内容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不能对量刑提出异议,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就罪名适用、量刑幅度、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等问题与检察机关充分协商,即便签署了具结书,庭审中如果有新的从轻证据,依然可以申请调整量刑建议。实务常见场景:东阳本地个体工商户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二级,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初始给出的量刑建议未充分考量其自首、初犯、谅解等全部从轻情节,辩护律师结合金华地区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量刑协商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辩护意见对量刑建议作出了调整。
3. 全流程辩护介入才能最大化保障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表达认罪态度,避免因表述不当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审查起诉阶段是量刑协商的黄金期,律师可以结合全案证据提出针对性的量刑意见;审判阶段如果发现具结书存在违法情形,或者有新的从轻证据,依然可以提出辩护意见,申请法院调整量刑。
不适用认罪认罚的例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认罪认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构成指控的犯罪,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存在根本异议,或者当事人确无犯罪行为的,不得盲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避免造成冤错案件。
当事人实用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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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贾超倩是专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和炜伦律师事务所(东阳),长期扎根金华地区办理案件,深耕刑事、民事、仲裁等实务领域,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金华、东阳、义乌、永康、浦江、兰溪、磐安等地的刑事案件,其中包含多起认罪认罚类纠纷,熟悉当地公检法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办案风格务实审慎,全程一体化处理案件,注重在诉讼中寻找合法的最优解决方案,兼顾法理与当事人实际诉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既给确有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的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对于金华东阳地区的当事人来说,遇到刑事案件时不要盲目焦虑,也不要随意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签署任何法律文书前都要先明确对应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既能配合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也能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司法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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