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的现场颇具象征意味:原告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各类证据卷宗层层叠叠、高逾半米;而视线转向对面,被告席却静默空置,不见一人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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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张空置的座椅上,赫然立着写有“美国密苏里州”字样的席位牌,以及分别标注三任该州总检察长姓名的标识卡。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索赔总额为3564亿元人民币。我浏览了大量网友留言,高频提问高度集中:“这笔钱真能执行到位吗?”、“是不是仅具形式意义?”
倘若只聚焦于这一数字本身,那便严重低估了此次司法行动的深层价值。金额只是表象,程序才是内核。真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首次以完整闭环方式,将一套对等、透明、可验证的国际司法程序端上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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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关键的是,此次被列为被告的,并非寻常跨国企业或商业主体,而是代表主权实体的地方政府——一个美国州级行政单位。
这件事之所以耐人寻味,正在于此。数字易被解构,程序却构成制度骨架。武汉开庭的核心意图,未必在于年末能否收到一笔跨境汇款,而在于我们已将对方长期倚重的“程序镜像”完整复刻、依法回传,且每一步均严守国际条约与本国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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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荡的被告席,承载三位总检察长的政治轨迹
据案件立案材料显示,诉讼启动时间为2025年,被告名单中除密苏里州这一法人主体外,还包括施密特、贝利两位前任总检察长,随后追加现任总检察长哈纳威。四名被告,无一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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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份被告名单最具张力之处,不在人数之多,而在任期之续。施密特、贝利、哈纳威三人,恰好构成一场跨越五年、从未中断的政治接力。
他们将针对中国的诉讼动议,自2020年起持续包装、升级、固化,直至今日。将三人同步列为被告,实则勾勒出一条贯穿多个执政周期、政策逻辑连贯的政治行为主线。
不少人会疑惑:对方拒不到庭,这场庭审是否徒具仪式感?法律效力是否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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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十分明确。我国严格依照《海牙送达公约》完成全部法定送达流程,文书清晰送达至指定地址与收件人。被告方自主决定不委派诉讼代理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出席庭审,系其依法享有的程序选择权。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整个过程完全符合实体与程序正义要求。
说到底,这不是情绪驱动的象征性回应,而是一次高度理性的法治实践——你曾用程序规则向我施压,我今日便以同样规格、同等精度、同源依据,将这套规则原样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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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所谓“判决”的生成逻辑及其执行困境
要理解武汉这步落子的战略纵深,必须回溯美国本土如何炮制出那份“缺席判决”。
时间回到2020年,时任密苏里州总检察长施密特为积累政治资本,率先发起对中国政府的民事诉讼,使该州成为全美首个以州政府名义对中国提起司法主张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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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霍利等国会议员在立法层面加速推进“取消外国主权豁免适用范围”的相关议案。司法与立法双轨并进,节奏高度协同。
这种操作背后的政治图谱极为清晰。在美国体制中,州总检察长职位历来被视为通往联邦参议院乃至更高公职的重要跳板。
当时不仅当地民主党籍官员公开质疑,多位持中立立场的国际法学者也直言不讳指出:此举政治表演成分远超法律救济诉求,本质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选举叙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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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美方仍完成了整套判决链条的搭建。2022年,该案初审阶段即遭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主因正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构成不可逾越的法律屏障。
然而到了2024年,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翻案裁定,刻意援引所谓“个人防护装备(PPE)交易”属于“商业活动”的狭义解释,强行打开一道极窄的例外通道,使案件得以复活。
2025年3月,密苏里州法院据此作出缺席判决,判赔金额达244.888亿美元及相应利息;密西西比州亦另案跟进,判赔额超过2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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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244.9亿美元究竟如何计算?我逐条查阅其赔偿明细,发现其推演过程令人愕然。以密苏里州案为例,单方面委托本地专家构建模型,声称造成州财政税收损失约80亿美元,再依美国侵权法惯例叠加“三倍惩罚性赔偿”。
全程未有中方当事人参与质证、辩论或举证,纯属单方闭门演算。数字越是离谱,越凸显其作为竞选演讲素材的政治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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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美方取得判决书,在执行环节仍将遭遇一道难以逾越的现实高墙。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规定:执行阶段的豁免标准,比管辖阶段更为严格。外国国家财产原则上享有绝对豁免地位。
若想强制划扣资金?很遗憾,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在海外持有的资产,与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在法律人格上完全分离。美方手持判决书在美国境内反复尝试,连可供冻结或查封的适格财产标的都难以锁定。
归根结底,拿到一纸判决,距离真正实现债权清偿,中间横亘着整整一片太平洋的距离与法理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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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庭的真正焦点,从来不是3564亿元索赔额
既然美方判决实质上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武汉中院为何仍受理此案,并提出3564亿元的诉讼请求?
这恰恰体现我国司法体系的制度自信与法理自觉。首先,管辖权基础坚实可靠:被告方发布的涉华不实言论所引发的名誉损害后果,真实发生于中国领土范围内,尤其集中体现于武汉本地企业商誉受损、民众社会评价贬损、招商引资受阻等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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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通行的属地管辖原则,武汉中院依法享有当然管辖权。更具突破性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十一条确立的“对等适用”条款,为本次诉讼提供了无可辩驳的国内法支撑。
请注意时间节点的精准呼应:2024年1月,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强行创设“商业例外”判例;几乎同步,《外国国家豁免法》正式生效;此后,武汉中院于2025年5月完成立案并启动实体审理。
如此严密的时间咬合,若仍将其简单归类为情绪化反制,显然低估了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系统协同推进规则博弈的战略定力与专业水准。
尤为值得称道的是,本案选取的诉讼类型为“名誉权侵权纠纷”。这一切入点极具策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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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需在法庭上陷入病毒溯源等高度专业、争议巨大的科学论争,只需锚定一个简明清晰的法律逻辑链:你作为州政府及公职人员,在何种场合、以何种方式发布了哪些言论?这些言论是否缺乏事实依据、构成明显失实陈述?此类言论是否直接导致中方主体(特别是武汉地区市场主体与普通市民)社会声誉下滑、商业合作终止、经济损失扩大?只要该因果链条成立,名誉侵权即告构成。
这才是武汉庭审真正的历史坐标。它标志着原本由美国单边垄断解释与适用的“主权豁免例外”规则,首次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被转化为一项双向适用、互为约束的现代国际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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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启程于初一,我接招于十五。此举也为全球范围内深受美国长臂管辖与滥诉之苦的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份结构清晰、路径可行、法理严谨的法治应对范本。
当然,作为审慎观察者,我也需提醒客观现实。目前案件尚处审理阶段,最终是否认定侵权成立、是否全额支持3564亿元赔偿请求及公开道歉等诉求,仍有赖于原告后续举证质量与法官对证据链的法理采信。
同时必须承认,跨境判决执行本就是国际司法协作中的共性难题。各国并无自动承认并执行他国法院裁判的普遍义务。即便武汉中院最终作出全额支持判决,我们也无法直接赴密苏里州财政账户实施强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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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回望全局,这真的重要吗?当庭审落幕,留在历史记录中的,或许并非一张即时到账的银行凭证,而是一份逻辑缜密、证据扎实、援引规范、可被长期援引的中国司法判例文书。
这份文书,将成为未来我们在全球规则博弈中最坚实、最权威、最具说服力的法理基石。
结语
这套原本被某些国家单向使用的跨国诉讼机制,第一次被我们以从容、理性、精准的姿态,完整呈现于世界面前。
法律工具确可服务于战略目标,但使用者往往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任何精密器械都具备双向作用力。当你挥动法律之锤击向他人时,请务必确认自己已戴好法治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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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亿元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全部支持并顺利执行,固然是值得关注的结果变量;而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国际规则棋盘已被重新校准、重新定义、重新布局。
各位朋友,你们认为,这场跨越太平洋的司法交锋,我们真正赢得的“核心战利品”,究竟是什么?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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