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向阳初级中学二期改造工程,标的额253万多。
时间线很短。5月19号发采购公告,5月29号发成交公告,中标方是江苏晟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工人说,5月22号就已经进场干活了。切割门洞、窗户,53米,结算3710块。七八个人干了好几天。
5月22号,采购公告发了三天,成交公告还没影。谁中的标,理论上还没定。
记者打电话给沭阳县教育局负责招投标的人,对方听到采访诉求,挂了。再打,打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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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掰扯一个概念:法律上的“围标”,跟公众嘴里的“围标”,不完全是一回事。
公众说“围标”,通常指几家投标人串通好,一家真投,几家陪跑。这是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
但这个案子被质疑的核心,不是几家投标人之间的事。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有没有提前“对上眼”。工人能在成交公告之前进场,意味着有人提前告诉了他们“你们中了”,或者至少“你们可以先进去干”。这个动作,在法律上指向的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也就是纵向串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写得很清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情节严重”这个门槛,这个案子够不够?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一条是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这个项目253万多,过了线。律师胡磊的判断很直接:若提前进场属实,涉嫌恶意串通投标,标的额高于20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且尚在追诉期内,应介入调查。
注意“若属实”三个字。工人说的是“5月22日进场施工属实”,有聊天记录,有《机械钻孔切割收款单》,上面写着施工时间5月22日、工程地点“万匹中学门卫室”、切割门洞窗户53米、结算3710元。这是客观证据,不是口头回忆。
但“提前进场”能不能直接等于“串通投标”,中间还需要一个环节:是谁让进的,谁同意的,谁通知的。 工人只管干活,他们不知道成交公告哪天发。让他们进场的人,才是法律要问话的对象。
还有一个问题:就算查实了串通,中标还有效吗?
政府采购法体系里,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的,中标、成交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写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
这个项目已经建成了。报道说学校被改造成了针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学校。工程实际完成了,但完成不等于合同有效。如果查实串通,合同可以被撤销,已经履行的部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罚款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算。
工人5月22号进场,拿着3710块的切割单。他不知道自己参与的这个工程,成交公告还没发。他只知道有人叫他来干活,干完拿钱。
那7天的时间差,对工人来说是“干活的日子”,对法律来说是一串需要解释的问题:谁安排的进场?谁给的许可?教育局知不知情?招标代理公司扮演了什么角色?
教育局的电话挂了。晟佰建设的电话,记者也没打通。
253万的工程,已经建好了。但那7天里发生了什么,法律上还没有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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