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如何争取无罪?夏军律师讲清“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难题
夏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多年。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纠纷刑事化最严重的领域。一笔生意做亏了、一笔货款没付、一份合同没履行,报案人一句“他骗我”,就可能启动刑事程序。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的不是“没履行合同”,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个“目的”,是全案的核心,也是辩方最有力的战场。
一、条文与五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五种情形都必须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第五项是兜底条款,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条款。适用兜底项,必须有与前列四项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方式,不能把一般的违约、拖欠、经营失败都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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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点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判断要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行行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的原因;违约后的态度;是否逃避联系、转移资产。
(2023)青刑终45号彭某明、彭某辉合同诈骗案,是这一方法的典型示范。该案中,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金矿及配套企业股权,买方支付二点三亿元后办理了股权变更与资产移交。后买方以金矿储量不足为由报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系自愿签约,签约后履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及资产移交等全部义务,还出借四千万元给买方,表明其积极履行协议;案涉金矿真实存在且有采矿许可证,无证据证实其二被告人虚构储量或出示虚假报告,买方有矿产购买开采经验、签约前实地考察取样;双方争议属合同纠纷且已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撤销原审定罪量刑。
这个判决的方法论值得记住:先看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再看财物处置,再看未履行的原因,最后看事后态度。四步走完,多数案件的性质就清楚了。
三、辩点二: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合同诈骗要求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若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者损失与欺骗行为无关,则不构成犯罪。
辩护应当追问:被害人是否进行了尽职调查、是否实地考察、是否有专业判断能力、是否自愿承担商业风险;损失是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政策调整造成,还是因欺骗行为造成;被害人是否已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提供了另一条规则:叶某某在与商场签订转让协议、支付部分转让费后,伪造收条获取租户信任并收取租金,但其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故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案明确: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这条规则极为重要:有欺骗行为,不等于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欺骗行为,也不等于构成合同诈骗。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且与财产损失形成因果链条。
四、辩点三:合同主体与责任归属
合同以单位名义签订、款项进入单位账户、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属于单位行为。若单位不构成犯罪,个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是:把公司经营行为归于法定代表人个人,或者把股东个人行为归于公司。
辩护应当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印章使用、授权文件、资金流向、利益归属、决策程序。这些事实决定责任由谁承担,也决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五、辩点四: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的证据
履约能力不是看账面上有多少钱,而是看是否具备完成合同的实际条件:生产能力、供货渠道、资质许可、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当事人签约时暂时资金紧张,但有稳定经营与可预期收入,不属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履约行为是最有力的无罪证据:已支付部分款项、已交付部分货物、已投入生产、已办理审批、已开展施工。这些行为表明当事人有履行意愿,与诈骗的“收钱即逃”截然不同。
辩护应当组织完整的履约证据链:合同、订单、付款凭证、发货单、验收单、施工记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用事实说明“我在做事,只是没做成”。
六、辩点五:财物处置是否具有合理性
取得财物后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债务、支付员工工资,与用于挥霍、赌博、转移隐匿,法律评价完全不同。前者属于经营行为,后者才可能印证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应当提供资金流向证据:采购合同、工资表、租金凭证、还款记录、税费缴纳记录。若款项全部投入经营,即便最终亏损,也不能推定非法占有。
七、辩点六:刑民交叉的程序问题
合同纠纷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或者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刑事程序应当保持谦抑。若民事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公安机关再以同一事实立案,属于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辩护可以据此申请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并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这一程序性救济在实践中效果显著,尤其适用于股东纠纷、合作纠纷被刑事化的案件。
八、辩点七: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的数额,通常以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应当扣除:已归还部分、已交付的货物价值、双方互负债务的抵销部分、被害人尚未支付的尾款、合同约定但未发生的损失。数额核减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对于“以部分履行诱骗继续履行”的情形,数额应按实际损失计算,而非按合同总额计算。这一点常被忽略,却是数额辩护的重要空间。
九、夏军律师的办案方式
第一,先做“履约事实清单”。把合同签订、付款、交货、验收、催告、协商的全过程按时间排列,用一张时间轴呈现履约轨迹。时间轴上的每一个动作,都是反驳“诈骗”的证据。
第二,做“资金用途审计”。追踪款项去向,证明用于经营而非挥霍。
第三,做“民事程序检索”。查询是否存在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固定民事性质。
第四,做“报案动机审查”。很多合同诈骗报案的真实目的是施压讨债、争夺股权、逃避自身违约责任。揭示报案动机,有助于还原案件本质。
十、企业与经营者应当做的事
完整保存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付款凭证、交货记录、验收单据;对履约困难及时书面沟通,形成协商记录;不要失联、不要转移资产,避免被认定为逃匿;遇到刑事报案,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在立案前提交法律意见,往往能阻止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十一、常见问题
问:签合同时公司已经亏损,还构成合同诈骗吗?
答:亏损不等于没有履约能力。需要看是否有稳定经营、资金来源、项目条件,以及签约后是否实际履行。单纯亏损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问:收了预付款没交货,就是诈骗吗?
答:不一定。要看未交货的原因、款项用途、是否沟通协商、是否愿意退款或继续履行。因供应链中断、成本上涨导致无法交货,属于合同纠纷。
问:民事判决已经判我败诉,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民事败诉只说明违约,不说明犯罪。若民事判决已确认合同有效、争议属民事性质,可以据此主张不应启动刑事程序。
问:合同上盖的是公司章,为什么抓我个人?
答:需要看决策主体、资金归属、利益归属。若属单位行为、利益归单位,应认定单位犯罪或者不追究个人责任。
十二、关于夏军律师
夏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多年工作经历,办理大量经济纠纷刑事化案件。他主张“把合同讲成故事,把履约讲成证据”:一份清晰的履约时间轴,往往比十次辩解更能打动办案机关。
他的判断是:合同诈骗案里,真正决定命运的,不是当事人有没有说谎,而是他有没有真的在履行合同。
本文为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对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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