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改后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正式公布实施。
其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具体行为如下:
(一)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秦始皇陵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三)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秦始皇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修正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来源:西安发布、陕西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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