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纠正一起服刑人员减刑不当案件
鼓山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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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服刑人员林某某的家属在监狱民警的带领下前往鼓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向驻监人员赠送绣有“监督执法 鼎力助改”字样的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为林某某纠正减刑不当所做的工作。办案检察官李过主任表示,执检护航,守望正义,自己只不过是完成份内工作。
今年2月份,林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更正刑事裁定书,减刑幅度从原来的三个月改为六个月。后从监狱干警处得知,此次减刑系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才得以纠正。林某某在亲情接见时将此事经过告诉家人。家人为表感谢,于是出现上述赠送锦旗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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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林某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监狱认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启动提请减刑程序,呈报减刑六个月。后因经办法官认定林某某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裁定减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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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监人员在使用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和监督平台开展减刑裁定监督工作时,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与服刑人员林某某一同在监狱服刑的一名同案犯半年内曾获得减刑八个月,与林某某此次减刑幅度相差悬殊?对此,驻监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远程视频平台连线两名服刑人员,了解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时调取卷宗,经细致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后,认为服刑人员林某某并未被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这一财产性判刑,因此法院以此为由对林某某从严掌握属于裁定不当。办案检察官依法提出书面监督纠正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意见,更改裁定服刑人员林某某减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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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鼓山地区检察院深化监督平台运用,促进提升刑罚变更执行办案质量,让法治阳光照进“高墙”。
供稿:郑艳华、李过
编辑:郑艳华
审核: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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