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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终于审判了,结果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也就是说,男方席某某继续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随后,大同中级法院的审判长专门就案情回答了记者问。
这份回记者问很详细,也很长,看了之后,大体对这起案件有了更多的了解,不过,看完这份回答之后,个人还是产生了许多疑问,提出来,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这个回答很长,下面就摘取其中内容的一部分,来表达个人的疑问。
一,疑问
1,“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疑问:既然认定处女膜未破裂不一定代表没有发生性关系,那么,发行了性行为,难道就一定就是强奸?是不是强奸,难道就凭女方一句话?
2,“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
疑问:如果你是被害人,情绪如此激动,你还有闲工夫跑至卫生间冲洗?确实,这段描述,解释了一个问题,就是“未查出被害人身上有分泌物”。但是在如此强烈反抗的情绪下,还跑去冲洗。这里的逻辑是不通的。
3、“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疑问:这里的描述,是发生性关系后的事,怎么成了强迫发生关系的证据?既然判定男方犯了强奸罪,直接的证据不应该是男方在强迫过程中,女方在反抗男方的证据么?
4、“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疑问:发生这样的事,女方母亲打电话质问男方,这是很正常的,不正常的是:为什么她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录音?是有备而来?还有,她的询问很显然就是诱导性询问,就是在往强暴上引。难不成这正如一些网友所说的:女方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极可能是女方在和男方家谈条件,但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于是才在当天晚上报的警?
5、“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疑问:这里男方承认发生性关系,还是男方承认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
6、女方强烈反抗,为什么只有手臂有痕迹,而女方下半身没有痕迹?还有,既然是强烈反抗,为什么男方一点伤痕都没有?
以上这些疑问并不是说法院判决有问题,也不是说男方没有问题。而是想说,任何判决必须经得起考验。
男方和女方一起上楼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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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测
关于这起案件,个人推测,真实情况应该是这样的——
当天,男方将女方带到了新房,男方提出发生关系,但女方拒绝了,于是男方用强,女方反抗。男方没有性经验,在与女方拉扯过程中,一激动,she了,在女方身上和床单上留下了分泌物。
事后,没有性经验的女方觉得自己受到强奸,情绪很激动,先是去卫生间冲洗了。这也解释了,为何女方处女膜一直完好,而且身上也没有男方的分泌物。因为男方压根就没有进入过女方的身体。
男方下楼取车的时候,女方继续做些激动的举止,并趁男方在灭火时,逃离房间,之后被男方拽回。然后,男方送女方回家。
女方回家后,将事情告诉了母亲。母亲为留下有利证据,打电话给男方,并录了音。女方家提出的条件被男方家拒绝,于是,女方家选择了报警。
以上的过程是个人推测,但也回答了许多疑问,而这也正是此案引起争议的地方。就是,没有进入体内的强奸到底算不算强奸?
检方和法院的定案靠的是证据链,以及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所谓的证据链就是:男方强迫了女方,床单上有男方分泌物,男方拘禁了女方,男方承认做过,等等等等。至于是不是进入过女方体内并不重要。
这起案件颇为典型,涉及到彩礼、性别平等、婚姻观等诸多方面,尤其是在当前结婚率出生率下降的背景下,这起案件所引起的争议就被无限放大了。
也正因如此,无论这个案子怎么判,都会有争议。因为到了这一步,争的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立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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